近日,有些法官把判決書上傳到裁判網,竟然隱去自己的姓名。聯想到我幫被騙得傾家蕩產的敗家婆娘打官司,雖然有理有據卻難以上青天的經歷,我先對天下所有法官送上一句話:法官判案首先要有種,而不是慫,不管外人認為是否判得對,首先自己要認為自己判得理直氣壯,問心無愧。起碼,在確認爭議事實以及在署名上,要做到“坐不改名行不改姓”,不要敢判卻故意歪曲事實,甚至不敢承認是自己判的。
我本來是一位有百余萬積蓄的中年作家,日子過得悠閑從容,然而這安逸的生活因為敗家婆娘王XX瞞著我和三亞路益公司的于XX等人“合伙”戛然而止,我因此積蓄全無還欠下一屁股債。王XX遭殺豬盤式詐騙損失兩百多萬元,我發現王XX轉到路益公司的資金中,有三十多萬元用路益對公銀行卡從柜員機以現金形式取走下落不明,認為這些資金是于XX侵占了,向公安報警。公安召于XX詢問后,讓王XX去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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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XX不承認取現金謊稱不知案涉資金下落
一審[(2025)瓊0271民初12316號]開庭,于XX不敢出庭,由海口泰和泰律所的陳長奮、陳瑩全權代理。陳長奮不承認于XX從柜員機取款,故意撒謊說發生取款之前于XX已經把路益公司的銀行卡和U盾寄給王XX了,于XX不知道這些資金下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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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長奮撒謊說取款發生之前于XX把卡寄給王XX了
為什么說陳長奮、陳瑩是故意撒謊的呢?因為2023年,他們就代理過于XX和王XX的經濟糾紛,那時候陳長奮代表于XX,陳瑩代表路益公司說直到2019年4月,于XX只把路益公司U盾寄給王XX。然而,在一審中,為了說明發生取款時路益銀行卡在王XX身上幫于XX賴掉他非法取款,故意撒謊說2018年底就把路益銀行卡和U盾寄給王XX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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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陳長奮故意撒謊的2023年訴訟筆錄
我指出有于XX涉案時持卡到外省取款的流水,于XX沒法否認,核實筆錄時陳長奮把于XX否認取款的筆錄改成“于XX說記不清楚”。庭后第三天,于XX提交書面答復承認取款,謊稱那些現金是王XX安排他取用于合伙的,但沒提供任何證據。我提供證據和書面答復進行反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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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XX不得不庭后承認取款謊稱用于合伙
一審法官竟不要求于XX提供證據,也不要他解釋為什么陳述前后矛盾,判決書很快出來,認定事實睜眼說瞎話:“于XX不認可案涉系其本人提取現金”,“王XX未有證據證明于XX進行取現的事實”,判王XX敗訴。XX雖然開始否認,后來不得不承認他從柜員機取現金,庭審已露餡,法官卻幫他圓謊。遇到這樣的葫蘆僧判斷葫蘆案,我沒辦法,只得以認定事實錯誤為由進行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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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庭審露餡于XX圓謊的判決書
二審[(2025)瓊02民終2463號]僅詢問不開庭,我申請調來于XX在公安的筆錄,進行全面質疑。于XX在公安的筆錄當然也是胡說八道。他說這些現金是王XX取出來的,當時路益公司銀行卡在王XX身上。然而,我國對進出海南島實行實名登記的,王XX有足夠的證據證明于XX在三亞取款時,她不在海南。于XX也知道他在公安的筆錄經不起質疑,所以庭審時才改口。二審我把于XX多次撒謊一一指出,請求法官把他撒謊的經過寫在判決書上。法官當時可能也覺得我有理,問我肯不肯調解。我覺得打官司太累了,同意調解。
然而,法院并沒有組織調解,判決很快出來,還是王XX敗訴,對涉案取款用途認定事實竟然是于XX在公安筆錄時的胡說八道。判決書不但把于XX在庭審中多次撒謊裁剪掉,更沒提到我的多次質疑,只是說“于瑞明在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中對大部分的支取款項做出解釋也符合一定的常理,于瑞明從企業賬戶提取現金的行為具有執行合伙業務的表象。”然而,于XX都知道他在公安的筆錄經不起質疑,在才庭審時改口,竟然被判決書采信。當然,為了自圓其說,判決書是不可能把我的質疑寫出來了。
甚至為了幫于XX圓謊,判決書竟然說“從小商戶處購置二手物品,小商戶不愿意也無法開票故使用現金支付。”這也太違背常識了。我如果到小賣部買一瓶水,“小商戶不愿意也無法開票,”我就必須取出現金來支付不能使用電子支付?貌似不必這樣脫褲子放屁,多此一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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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幫于XX圓謊,不惜違背常識的二審判決書
這案子一審、二審都是把爭議的事實進行裁剪、歪曲之后,才顯得判決有一定的合理性。這讓我想起古代有些糊涂官,為了防止自己判錯案,遇到老百姓告狀,就說這是誣告,先打幾十大板讓他不敢告狀再說。這樣胡亂責罰也會引起不明真相的看客滿堂喝彩,因為誣告被打確實活該。然而,所謂的誣告卻是被歪曲的事實,如果老百姓知道真相之后,一定認為這是昏官。
我這次打官司一輸再輸,沒有被打幾十大板,按理應該感恩戴德。然而,被騙的錢不但一分都沒有追回來,還損失了一萬元多訴訟費和大量時間精力,實在心痛,和被打了幾十大板無異。
這官司我會死磕下去,我不相信共產黨的天下找不到講理的地方。對經手這官司的法官,我不管他們怎樣判,只有兩個要求:一、不要對爭議的事實和理由進行裁剪、歪曲,而是要完整地寫在判決書上;二、主審法官要把判決書放在裁判網上,并且要行不更名,坐不改姓,在判決書中顯示自己的高姓大名,而不能把自己的名字隱去。這樣的判決,無論對錯,才是有種,而不是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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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判決書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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