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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解答檔案工傷及其它問題的解答
1、問:什么人可以參加就業見習?就業見習算工作經歷嗎?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就業促進司:
就業見習是組織高校畢業生等青年進行崗位實踐鍛煉的就業準備活動,是幫助他們積累工作經驗、提升就業能力的重要手段。目前政策規定,見習對象為離校2年內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和16-24歲失業青年。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高校畢業生等青年就業創業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22〕13號)規定,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實習見習基地參加見習或者到企事業單位參加項目研究的,視同基層工作經歷,自報到之日起算。
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就業見習工作制定細化管理規定,參加見習可以咨詢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2、問:畢業后將檔案轉至戶籍所在地相關機構,參加工作后簽訂的勞動合同和取得的職業資格證書等需要放進檔案里面嗎?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人力資源流動管理司:
按照《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規定》相關條款,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應多方面收集反映流動人員職業資格、職稱、評聘專業技術職務等相關材料,注重收集勞動合同、企業錄用手續及就業登記、勞動用工備案等材料。
同時要求流動人員及人事檔案材料形成單位應在材料形成1個月內主動向檔案管理服務機構移交。
3、問:如果發現以前養老保險繳納記錄有誤,如何改正?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
依據《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管理辦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4號)第十六條規定,參保人員或者用人單位對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存在異議時,可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書面核查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進行復核,確實存在錯誤的,應當改正。
4、問:工傷發生之后至工傷認定之前,這段時間的工傷治療費用由誰承擔?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傷保險司:
《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經認定工傷,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治療(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但是,如果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醫療待遇等有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5、問:身份證到期更換,社保卡需要一起更換嗎?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信息中心:
身份證到期更換,社保卡并非必須一起更換。僅當社保卡記載的姓名、社會保障號碼、照片、服務銀行等關鍵信息發生變更時,才需按換發流程辦理新卡。若身份證到期但未變更上述信息,則無需主動換卡。
但因證件有效期差異可能會影響部分金融功能,可通過銀行服務渠道更新證件信息,不涉及換卡。換卡流程與新申領一致,支持線上及線下“立等可取”服務。
6、問:必須辦理實體社保卡才能進行社保查詢嗎?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信息中心:
不是必須辦理實體社保卡才能進行社保查詢。即使沒有實體卡,只要完成了實名認證并綁定了個人信息,仍可通過多種方式查詢社保參保繳費和待遇情況。
可登錄所在省份社會保險網上服務平臺或移動端進行線上查詢,或前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社銀合作網點現場查詢。也可登錄國家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臺、人社政務服務平臺、掌上12333APP等全國統一線上服務入口查詢。
如果有實體卡,可以通過自助機進行查詢,也可以通過手機中的電子社保卡查詢,更為方便。
7、問:能以個人身份申報職稱嗎?必須經過單位同意嗎?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司:
根據《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規定》第十六條,申報人所在工作單位應當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并在單位內部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對經公示無異議的,按照職稱評審管理權限逐級上報。因此,個人申報職稱需經所在單位履行審核、公示、推薦等程序。
此外,如申報人為自由職業者等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的專業技術人才,根據《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由所在工作單位或者人事代理機構等履行審核、公示、推薦等程序。
8、問:新職業去哪里考證?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職業能力建設司、中國就業培訓技術指導中心:
新職業發布后,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遴選的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機構按照有關規定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對經認定合格的,頒發職業技能等級證書。
勞動者可通過技能人才評價工作網(http://osta.mohrss.gov.cn/)查詢相關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機構名單。
9、問:工作地點發生變化,勞動合同是否也需要變更?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勞動關系司: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工作地點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同時,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因此,工作地點發生變化時,通常需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
10、問:入職時簽了競業協議,離職時人事未通知啟用競業協議,這種情況可以視為競業協議廢止無效嗎?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勞動關系司: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法律并未強制要求用人單位在勞動者離職時告知競業限制啟動。
來源:人力資源社會勞動保障部2026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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