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違約導致損失時,賠償范圍通常包括預期利益。根據《民法典》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相當于因違約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獲得的利益,即預期利益或可得利益。
不過,預期利益的賠償需滿足以下條件:
1.可預見性: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能預見或應當預見該損失。例如,賣方應預見逾期交貨可能使買方錯過銷售旺季導致利潤損失。
2.確定性:預期利益需具有確定性,通常基于穩定交易慣例、過往經營數據等。
3.因果關系:損失需由違約行為直接導致。
同時,守約方有義務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不得就擴大部分索賠。若合同約定了違約金或定金條款,按約定處理,但違約金過高或過低時,當事人可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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