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涉及騙取貸款、偽造國家機關證件及公司印章的上訴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人梁某東的上訴,維持原判。梁某東因犯騙取貸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同時責令其退賠被害單位經濟損失二百四十五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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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材料辦理解押,抵押房產被出售
原審判決認定,2020年7月,被告人梁某東以其名下位于廊坊市廣陽區榮盛華府小區的一處房產作為抵押,通過偽造采購合同等材料,從中國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成功貸款255萬元。
在獲得貸款后,為將已抵押的房產出售,梁某東又動起“歪腦筋”。他通過聯系刻章人員,偽造了“中國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的公章和“廊坊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不動產登記專用章”的鋼印,并使用這些偽造的印章制作了銀行授權委托書、貸款結清證明、不動產登記證明等全套虛假材料。隨后,梁某東指使其表弟持上述偽造文件,到廊坊市不動產登記中心順利辦理了該房產的抵押注銷登記手續。同年11月,梁某東將該房產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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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梁某東停止償還銀行貸款,導致銀行實際損失達人民幣2489328.40元。案發后,梁某東僅向銀行償還了30000元。經司法鑒定,梁某東所使用文件上的相關印章均系偽造。
一審判決與上訴
河北省廊坊市廣陽區人民法院一審審理認為,被告人梁某東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貸款,給銀行造成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騙取貸款罪。其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法院遂于2025年2月24日作出判決,以騙取貸款罪判處梁某東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同時責令其退賠被害單位經濟損失人民幣2459328.40元。
一審宣判后,梁某東不服,提出上訴。其上訴理由為,其行為不構成騙取貸款罪,僅構成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和偽造公司印章罪,并認為原審量刑過重。
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5年5月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廊坊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履行職務。
二審法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相同。針對梁某東的上訴理由,二審法院在裁定書中進行了詳細回應:
法院認為,梁某東以虛構采購合同和貸款用途等欺騙手段取得銀行貸款后,又偽造相關證明文件將抵押物注銷登記,其整個行為圍繞騙取貸款這一最終目的,手段行為(偽造證件、印章)與目的行為(騙取貸款)之間具有牽連關系,依法應以騙取貸款罪定罪處罰。同時,一審法院在量刑時已充分考慮其案發后部分退賠及坦白等情節,對其從輕處罰,量刑并無不當。
對于廊坊市人民檢察院在二審中提出的“原審判決部分事實不清、可能遺漏部分事實,建議發還重審”的出庭意見,二審法院經審查后認為,公訴機關起訴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對未指控的事實依法不予審理,故對該意見不予采納。
最終,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上述案件除了貸前調查之外,在抵押物日常管理方面存在缺陷:未定期對抵押物狀態進行查詢,直到貸款逾期一年四個月才通過法院發現抵押物變更了所有人,由此可見抵押物查檔工作完全流于形式,甚至根本就沒有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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