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了4萬多元購買的五菱mini汽車,第二天上路就“趴了窩”。近日,家住徐州睢寧縣的張女士向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反映了自己遇到的“窩心事”。事發后,她多次找到經銷商,提出退款或者更換新車,雙上始終未能協商一致,甚至經銷商還在她明確拒絕拆解車輛零部件情況下進行“暗箱維修”。
3月29日,張女士反饋,經銷商最終同意了換車,她已用支付差價方式,更換了五菱品牌的另一款車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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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車第二天就“趴窩”
今年3月18日,張女士來到了宿遷宿城區五菱汽車4S店,以貸款的方式,購買了一輛五菱mini新能源汽車。該車總價約4.5萬元,張女士支付了2萬多元首付款后,將車開回家。
3月19日上午,張女士駕駛車輛上班,行駛期間,車輛一切正常。下午,張女士下班回家,駕駛車輛途徑一處小區取東西,在返回啟動車輛后,發現汽車無法掛擋。多番嘗試,并詢問經銷商工作人員,始終無法解決。無奈之下,她只能將車輛停放在原處。
3月20日,經銷商派出工作人員到現場處理,因無法排除故障,車輛被經銷商拖回4S店。
購買了一天的新車,就出現了故障。這讓張女士很郁悶,她到4S店了解情況時,被告知無法從外觀判斷車輛故障原因,需要對相關零部件進行拆解檢查,需要她簽署拆解同意書。張女士當即表示拒絕,她表示自己購買的是新車,經銷商有義務保證車輛質量。張女士還提出,因車輛出現故障,她要求退款或更換一輛新車。
隨后幾天里,張女士多次找到經銷商協商,對方只是答復,會將她的要求上報。
3月25日,張女士再次接到經銷商電話,稱已找到車輛故障原因,車已經修好,要求她將車輛開走。張女士進一步詢問得知,車輛故障為一處保險絲故障,已被維修人員更換。張女士認為,自己并沒有同意對車輛維修,如今,經銷商擅自拆解,她再次提出要求退款或更換新車,遭到了對方拒絕。
無奈之下,張女士先后撥打12345平臺投訴此事,并向揚子晚報/紫牛新聞反映了自己的遭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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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車僅行駛了109公里
4S店被指“暗箱維修”
記者了解到,張女士購買的車輛為五菱M1型,車輛制造商為上汽通用五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銷售商為宿遷五菱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交車時,經銷商提供了強制性產品認證車輛一致性證書、交車確認單等材料,均顯示車輛無質量問題。
在車輛發生故障后,經銷商在通知張女士取車時,提供了一份維修委托書顯示,維修項目為:更換動力電池熔斷器。對此,張女士認為,自己已明確拒絕對車輛拆解維修,4S店在自己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拆解相關零部件,已經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她認為自己購買的新車,在自己沒有違規操作情況下,車輛突然發生了故障,她有理由懷疑該自己購買的產品存在質量問題。因此,她認為,自己提出的退款或更換新車是合理要求,同時,4S店也應當為他們擅自維修車輛行為向自己道歉,并賠償自己的相關損失。
記者聯系到宿城區五菱汽車4S店了解,一名銷售人員告訴記者。張女士在購買第二天,他們接到了車輛出故障的電話,經銷商隨后派出工作人員到現場處理。因無法從外觀判斷故障原因,維修人員只能對相關零部件進行拆解檢查,目前,車輛已修好,具備了交車條件。對于張女士提出的經銷商未經同意拆車檢測維修,該銷售人員未予回應,對張女士提出的退款或換車要求,該銷售人員表示,他們需要將情況上報,等待廠家的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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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車輛
律師:消費者退車或更換新車訴求合理
江蘇清韻律師事務所吳兆飛律師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等耐用商品,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主張經營者就產品質量瑕疵承擔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吳兆飛表示,根據2022年1月1日起實施的《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家用汽車產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7日內,因質量問題需要更換發動機、變速器、動力蓄電池、行駛驅動電機或者其主要零部件的,消費者可以憑購車發票、三包憑證選擇更換家用汽車產品或者退貨。銷售者應當免費更換或者退貨。”與舊版汽車“三包”政策相比,新規在相關條款中增加了關于動力電池、驅動電機等新能源汽車故障“包修、包換、包退”的相關規定。
吳兆飛認為,張女士提出退車或更換新車訴求完全合理,同時,她還可以根據自己遭受的實際損失,向經銷商提出補償。
消費者提供的維修單
最新進展:經銷商已為消費者更換車輛
3月29日,投訴人張女士向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反映,3月28日下午,她再度接到4S店電話,稱同意換車請求,張女士選擇更換另一款車型,并支付了差價,不過,4S店未對其作出補償。
(文中張女士為化名)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 記者 馬志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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