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東省臨清市人民法院公布的一份刑事判決書顯示,山東臨清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臨清農商行”)原客戶經理李某方,在辦理一筆500萬元貸款過程中違反國家規定,伙同他人提供無實際經營的空殼公司做擔保,并安排制作虛假財務報表,致使貸款發放后無法收回。李某方因犯違法發放貸款罪,與原判刑罰合并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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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萬貸款背后的違規操作
法院審理查明,2017年11月,臨清農商行有給臨清市新華街道居民李某乙及其父李某迎所經營的企業提供貸款扶持的意向,并安排該行業務部二部及城關支行客戶經理李某方具體辦理貸款事宜。李某乙一家決定由李某乙的弟弟李某群甲出面貸款。
李某乙向李某方提供了其和李某群甲的身份證復印件、戶口本復印件等手續。某某商行要求李某乙提供一個企業擔保,李某乙遂通過他人購買了名為“臨清市某某商貿有限公司”的企業手續,于2017年12月14日變更企業法人為李某群乙、財務負責人為盛某云(李某乙的妻子)、監事為王某鵬,并刻制了公司印章、財務印章及法人私人印章。
經查,該公司系空殼公司,沒有實際的經營場所,也從沒有經營過。
未核實擔保企業,安排制作虛假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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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方在收到李某乙交付的擔保企業相關手續后,沒有核實、調查,反而安排李某乙到他人處制作了該擔保公司的虛假財務報表,并向銀行出具了符合貸款條件并同意辦理500萬元貸款的調查報告,從而使該筆貸款申請得到批準。
2018年1月9日,李某乙以其弟李某群甲個人名義與某某商行城關支行簽訂了《個人借款合同》,約定貸款金額500萬元,貸款期限自2018年1月9日至2021年1月8日。李某乙向銀行出具共同承擔債務承諾書,確認該筆債務屬于共同債務。臨清市某某商貿有限公司與某某商行簽訂了保證合同。
貸款去向與損失
此后,李某乙以李某群甲的名義貸款9筆,共計500萬元。以上貸款大部分用于李某乙實際經營的臨清市某某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及臨清市某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自2018年1月至2020年6月,李某乙向臨清農商銀行共繳納利息444429.84元。貸款到期后,李某乙等人未按合同約定還款。銀行于2022年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院判決李某乙、李某群甲償還借款本金500萬元及利息,臨清市某某商貿有限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因李某乙等人至今未能歸還貸款,該貸款已經形成不良。
此前已有前科:服刑期間被解回再審
判決書顯示,李某方此前因犯違法發放貸款罪,于2023年1月16日被臨清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六萬元。后因本案于2024年8月8日被臨清市公安局從山東省聊城監獄解回再審。
法院判決認定主犯,與原判并罰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方作為銀行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
在共同犯罪中,李某方作為案涉貸款的負責人,明知同案人提供的公司沒有實際經營,不符合擔保單位的資格,仍然安排同案人為公司制作虛假報表,自己亦出具了符合貸款條件的調查報告,從而使案涉貸款得到批準,后給銀行造成重大損失,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歸案后,李某方當庭自愿認罪認罰,予以從輕處罰。法院最終判決:
被告人李某方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與原判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刑期自2023年2月10日起至2028年1月7日止。
來源:新財金頭條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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