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南樂縣人民法院公布的一份民事判決書顯示,一起涉及頂名貸款、房屋抵押擔保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一審宣判。被告馬某甲、林某夫婦作為名義借款人,被判決償還河南某有限公司南樂支行(以下簡稱“某某銀行”)借款本金98萬元及利息22萬余元,三名抵押人孫某、魏某、付某以其名下房產承擔抵押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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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名貸款98萬元,實際用款人另有其人
法院審理查明,2022年2月22日,某某銀行與馬某甲簽訂《最高額個人借款合同》,約定最高貸款本金余額為98萬元,貸款用途為進醫療設備,貸款額度使用期限為36個月,自2022年2月22日起至2025年2月22日止。林某作為馬某甲配偶,在合同上簽名捺印,確認與借款人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同日,某某銀行與魏某、孫某、付某簽訂《最高額抵押合同》,約定魏某、孫某以其名下位于南樂縣城關鎮的房產,付某以其名下位于南樂縣的房產,為馬某甲的借款提供抵押擔保,并辦理了最高額抵押登記。合同約定,處分抵押物所得款項不足清償主合同項下全部債權的,魏某、孫某、付某自愿與債務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合同簽訂后,某某銀行分三筆發放貸款:
2022年10月21日發放50萬元,到期日2023年10月21日;
2022年10月24日發放25.4萬元,到期日2023年10月24日;
2023年2月24日發放22.6萬元,到期日2024年2月24日。
三筆借款年利率均為8.15%,逾期年利率為12.225%。
貸款當天即轉出,名義借款人自稱“一分沒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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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5年5月16日,馬某甲共支付利息33347.89元,但未償還任何本金,下欠本金98萬元、利息228392.32元。
被告馬某甲在庭審中辯稱,2022年其經馬某乙介紹認識劉某(付某丈夫)和孫某,劉某和孫某讓其幫忙辦理貸款,其作為主貸人,劉某和孫某作為擔保人,用劉某和孫某的房子做的抵押。貸款98萬元轉至其名下農商行銀行卡后,當天其又將98萬元轉至馬某丙名下銀行卡,馬某丙又轉給了馬某乙,貸款其一分沒有花。
馬某甲陳述資金流向:馬某丁給孫某60萬元,孫某又將25萬元轉給了劉某。因孫某和馬某乙之間有債務關系,馬某乙將剩下的38萬元轉給了孫某。馬某甲要求優先執行抵押房產。
被告林某辯稱,其多次催促孫某和劉某償還貸款未果,擔保情況屬實,也要求優先執行抵押房產。
名義借款人及抵押人均須擔責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簽訂的《最高額個人借款合同》與《最高額抵押合同》為有效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某某銀行已依約發放貸款,被告馬某甲未依約給付借款本息,構成違約。
對于馬某甲、林某辯稱“貸款一分沒有花”的意見,法院不予采信。法院指出,因馬某甲、林某在借款合同中簽名捺印,原告已將案涉借款發放至其銀行賬戶,故馬某甲應償還案涉借款本息。
被告馬某甲、林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某某銀行借款本金98萬元及截至2025年5月16日的利息228392.32元,后續利息以本金98萬元為基數,自2025年5月17日起按年利率12.225%計算至本金實際償還之日止;
原告某某銀行有權對被告魏某、孫某、付某提供的抵押房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在上述債權范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
處分房屋所得款項不足清償主合同項下全部債權的,魏某、孫某、付某應與馬某甲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7838元,由五名被告共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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