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趙此前離職時,公司曾向小趙出具一張欠薪條。其中,除載明出具該欠薪的日期外,公司還承諾在小趙離職后3個月內清償全部欠薪。此后,公司確實在約定期限向小趙支付過兩筆欠薪,但未完全清償。 清償期屆滿后的2年,小趙向公司發送過欠薪對賬單,明確除已付欠薪外, 還有3萬元欠薪未兌現 。公司表示 ,對該欠薪金額無異議。近日,在清償期屆滿3年7個月后,小趙想提起訴訟, 但被告知因超過訴訟3年的訴訟時效,小趙向公司主張支付欠薪的權利已經“過期作廢”。
那么,小趙沒有在欠薪對賬單上表達催款意思,公司也沒有表達履行承諾意愿,在此情況下,小趙能否以欠薪對賬單為憑,主張訴訟時效中斷即從對賬時起重新計算3年訴訟期限?
法律解讀
小趙不能以欠薪對賬單為憑,主張訴訟時效中斷。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 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與之對應,對于欠薪,也應當在約定支付日屆滿后的三年內提起訴訟,否則會 “過期作廢”。那么,有沒有例外情形呢?
這里涉及到訴訟時效中斷問題,指的是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因特定法定事由的發生,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歸于無效,重新開始計算時效期間。《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一) 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 請求 ;(二 )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 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即訴訟時效中斷的關鍵在于權利人是否提出明確的履行請求或債務人是否明確表示同意履行義務。
結合本案, 在小趙沒有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也不存在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的情況下,雖然向公司發送了欠薪對賬單, 但由于小趙只是要求確認欠薪金額,沒有明確表達催促公司履行清償義務的意思,而公司也只是確認欠薪金額,沒有表達履行意愿,故不構成訴訟時效中斷。(廖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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