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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一場因“公證放棄”引發的信任危機
2017年,七兄妹齊聚北京市某公證處,共同簽署一份文件:
“我們自愿放棄對父親名下一號房屋的繼承權。”
其中,大姐李某5、大哥李某3、二姐李某6、三姐李某7、二哥李某9均簽字確認。
當時大家約定:由長期與父母同住的妹妹李某1和弟弟李某2繼續居住,協商處理。
可誰也沒想到——
五年后,李某1起訴要求房屋歸她一人所有。
而其他兄弟姐妹紛紛反悔:
“當初是為了幫她開證明才簽的!”
“現在她要獨占,我們不認了!”
更復雜的是——
二哥李某9已于2020年去世,其妻孫某、女兒李某4作為繼承人加入訴訟;
多人提交新《說明》,稱“李某1并未盡主要贍養義務”;
李某1則拿出多份親屬簽字的《贍養證明》,堅稱自己照顧最多。
一場圍繞“公證能否反悔”“誰盡了贍養義務”“房改房是否有子女份額”的繼承大戰,就此展開。
二、核心爭議:放棄繼承,還能收回嗎?
李某1主張:
自己從出生到父母去世(2010年)一直同住一號房屋;
多位兄姐曾書面證明她“盡了主要贍養義務”;
大姐李某5明確表示將其份額贈予她;
房屋源于早年騰退私房安置,自己有被安置人身份,應先析產再繼承。
其他兄弟姐妹反駁:
一號房屋是父母用自己工齡購買的房改房,購房款由父親支付,無子女份額;
2017年公證放棄繼承,是因李某1稱“單位要換房需證明”才配合簽字,并非真實意愿;
李某1多年患病,自顧不暇,不可能照顧父母;
父親最后住院40天,全由李某2夜間陪護;
現在情況變化,要求撤銷放棄,將份額轉給李某2。
三、法院如何認定?
法院經審理查明:
? 關于房屋權屬:
一號房屋原為公房,2005年前由父親李某8全額出資購買;
雖源于早年騰退安置,但無證據證明李某1為被安置人或享有產權份額;
房屋屬父母夫妻共同財產,全部為遺產。
? 關于公證放棄繼承:
2017年五名繼承人自愿辦理放棄繼承公證,程序合法;
事后以“為幫妹妹開證明”為由要求撤銷,無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1124條:放棄繼承不得隨意反悔,除非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本案無此證據。
? 關于贍養事實:
李某1提交的《贍養證明》,出具人當庭承認“系為幫其申請單位住房而出具,內容不真實”;
李某2提交姑姑證言稱“李某2最盡孝”,但無醫療陪護、繳費等客觀證據;
雙方均無法證明“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故不適用“多分”規則。
? 最終判決:
有效繼承人僅剩李某1、李某2兩人;
一號房屋由二人各繼承50%份額;
駁回李某1要求“歸其一人所有”的請求。
四、律師手記:為什么“幫個忙簽的字”成了鐵證?
作本案揭示三大警示:
? 第一:公證放棄繼承,幾乎不可撤銷!
很多人以為“放棄只是走個形式”“以后還能改”。
但法律明確規定:放棄繼承是單方民事法律行為,一經作出即生效。
除非能證明受欺詐、脅迫,否則法院不會支持反悔。
? 第二:“幫忙開證明”可能自縛手腳!
親屬出于情面簽署《贍養證明》《放棄聲明》,一旦用于訴訟,即視為真實意思表示。
本案中,多位兄姐當庭解釋“為幫妹妹”,但無法推翻公證效力。
? 第三:房改房≠家庭共有!
即使房屋源于騰退安置,只要購房時僅登記父母名字、由父母出資,即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子女無份額。
“我在戶口本上”“我住過”等理由,不足以構成產權主張。
建議:
若涉及繼承放棄或贍養證明——
?? 絕不輕易簽字,哪怕“只是幫個忙”;
?? 如確需協助,可寫明“本文件僅用于XX用途,不作為繼承或贍養事實依據”;
?? 房改房繼承,重點看購房主體+出資來源+產權登記。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如有相關問題,歡迎來電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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