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居民小區內駕車行駛,尤其是老舊小區,因道路較窄、車位擁擠,剮蹭事故時有發生。若出現此類事故,駕駛人未采取必要措施徑行離開,是否屬于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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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網絡 侵刪)
2024年4月4日,李某駕駛機動車在北京某居民小區內由南向東右轉行駛,車輛右側與靜止停放(車頭朝西)的孟某車輛右前部相刮撞,造成李某車輛右側與孟某車輛右前部損壞,無人受傷。李某在事故發生后未報警亦未聯系孟某即駛離現場。4月6日,孟某報警稱其車輛被剮蹭。交警部門調取小區監控核查后,認定李某全責,孟某無責,并依法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以李某實施造成致人輕微傷或者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為由,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李某認為事發地點為居民小區,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道路”,不應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經查,涉案事故發生的居民小區,屬于北京某酒店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允許社會車輛通行。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本案中,李某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后,未報警亦未主動聯系孟某協商處理,而是自行離開,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交警部門對李某作出處罰決定并送達,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處罰適當。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內但允許社會車輛通行的地方,該規定強調了“道路”的公共性,旨在保護公眾人身、財產安全。“道路”的公共性,其本質特征在于通行對象的不特定性。因此,居民小區內的道路是否屬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道路,關鍵在于是否允許不特定的社會車輛通行。
本案事故發生的居民小區,雖然相對封閉,但社會車輛無需經過小區業主或物業管理公司許可,僅需繳費即可進出小區,故該小區內道路屬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道路。綜上,法院對于李某請求撤銷被訴處罰決定書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任何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在實踐中,很多居民小區內部道路狹窄、車位緊張,駕駛車輛過程中難免發生剮蹭、碰撞等事故,我們需要對此類事故的性質有正確的認識。
首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可以看出,法律所規定的“道路”本質特征即為“公共性”。
其次,法律未直接規定“居民小區內部道路”是否屬于“道路”,根據相關立法精神,實踐中一般從以下三個因素作出判斷:一是小區是否屬于封閉小區;二是是否允許社會車輛通行;三是小區內發生的事故是否會危害不特定多數對象的人身安全及財產權益。
最后,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七條之規定,車輛在道路以外發生交通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的,參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條例的規定處理。因此,即使事發地點屬于封閉小區,交警部門接警后同樣會參照相關法律規定認定責任方,剮蹭事故后擅自駛離現場的行為人,仍然可能面臨行政處罰甚至構成交通事故肇事逃逸。
法官提示
居民小區內駕駛機動車發生剮蹭、碰撞等事故時,應當樹立正確的法律認知,切莫因事發地點在小區內、涉事雙方多為鄰里,便心存僥幸擅自駛離現場,相關行為可能構成肇事逃逸,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如若事故發生,應當第一時間報警,或者與對方車主取得聯系,通過自行協商、交警部門調解、提起民事訴訟等方式,妥善解決糾紛。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項 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七條第一款 車輛在道路以外發生交通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的,參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條例的規定處理。
轉自: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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