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營造規范、健康、有序的網絡食品藥品市場交易秩序,3月17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召開涉食品藥品網絡消費類案件審理情況新聞發布會,通報相關案件審理情況,發布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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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九
預制食品中混有異物
生產者應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陳某訴某食品有限公司
產品生產者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原告陳某在網上店鋪購買“黃豆蹄髈”一份,該商品為預包裝熟食,售價39.9元,生產者為被告某食品有限公司。原告收貨后,按照食品包裝上標注的“隔水加熱”方式進行加熱,在食用過程中發現食品中存在多片黑色片狀異物,異物與黃豆粘連包裹,外觀性狀明顯不屬于蹄髈或黃豆的正常組成部分。原告認為,該異物屬于食品中混有的異物,涉案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遂要求被告退貨并賠償。被告辯稱異物系消費者加熱過程中產生的焦糊物。因協商無果,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退還貨款并支付懲罰性賠償1000元。
裁判觀點
法院認為,根據原告提交的實物照片及視頻證據顯示,涉案預制食品中存在的黑色片狀異物與黃豆粘連,外觀性狀與食品正常組成部分明顯不同。被告作為涉案預制食品的生產者,負有保障食品安全的法定義務。涉案預制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混有異物”情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被告作為生產者,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故對原告要求退還貨款并支付1000元懲罰性賠償金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支持。
典型意義
近年來,預制食品市場規模不斷擴大,消費者對預制食品安全的關注度日益提高。本案明確了預制食品中“混有異物”的認定標準與舉證責任分配規則。法院根據在案實物照片及視頻,依法認定涉案產品存在與正常成分明顯不符的外來異物,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在生產者僅作抗辯卻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異物成因、亦無法證明消費者存在不當使用行為的情況下,采信消費者主張,判令生產者承擔退還貨款 1000元懲罰性賠償責任。該案既強化了預制食品生產者對產品質量的全程管控義務,也清晰劃定了生產者與消費者之間的舉證責任邊界,切實保障消費者“舌尖上的安全”。
來源:北京互聯網法院微信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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