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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2026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關于印發修改后的 <民事案件案由規定> 的通知》(法〔2025〕227號,以下簡稱2026年《案由規定》),對「與公司有關的糾紛」案由體系進行了系統性剛性重構。
本次修訂絕非簡單的案由名稱調整與數量增補,其核心目標直指司法實踐中長期存在的公司類糾紛管轄“泛侵權化”亂象,通過案由精細化、層級強制化、邊界剛性化的三重調整,重塑了《民事訴訟法》第27條確立的公司住所地特殊地域管轄規則的排他性效力,徹底改變了公司類商事訴訟的管轄裁判邏輯。
本文結合實務痛點,拆解新規對公司類糾紛管轄規則的三大核心修訂,梳理裁判轉向與操作要點,為商事主體及律師同行提供專業指引。
舊規困境:
公司類糾紛管轄的長期實務亂象
《民事訴訟法》第27條、《民訴法解釋》第22條明確確立了公司類糾紛的核心管轄規則:
因公司設立、股東資格確認、股東出資、公司決議等與公司組織、資本、治理直接相關的糾紛,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該規則根植于公司法的團體法特性:公司類糾紛的核心事實(工商登記、出資憑證、財務資料、決議文件等)均集中于公司住所地,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轄,既能全面查明案件事實,也能避免不同法院對同一公司的同一資本事項作出沖突裁判。
但在2020年版《案由規定》的框架下,該特殊地域管轄規則長期被架空,形成兩大普遍性亂象:
(一)
案由層級粗放,管轄規避有機可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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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版規則中,「與公司有關的糾紛」核心案由僅設置至三級,未做精細化拆分。最典型的便是第265項“股東出資糾紛”,作為單一三級案由,將未按期出資、瑕疵出資、抽逃出資、出資加速到期等不同性質的爭議全部囊括,未設置對應四級案由。
此種粗放設置,導致當事人可刻意跳過“股東出資糾紛”,選擇邊界模糊的案由規避管轄,使得原本應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轄的案件,大量流入其他法院。
(二)
案由邊界模糊,管轄“泛侵權化”架空法定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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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版規則中,第277項“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與“股東出資糾紛”并列,但適用邊界未明確界定。司法實踐中,該案由被普遍濫用為規避管轄的工具:
債權人起訴股東承擔未實繳出資、出資加速到期責任時,刻意規避“股東出資糾紛”,直接主張適用“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法院則將其定性為侵權糾紛,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9條,將債權人住所地認定為侵權結果發生地,進而取得管轄權。
這種操作導致90%以上的股東出資類糾紛脫離公司住所地管轄,引發裁判沖突、事實查明困難等問題,嚴重違背立法原意。
新規破局:兩大核心修訂,徹底重塑公司類糾紛管轄邏輯
2026年《案由規定》針對上述亂象,從制度根源上完成了對公司類糾紛管轄規則的重構,核心修訂集中在兩個維度:
(一)
四級案由全覆蓋精細化,直接鎖定法定管轄,阻斷管轄規避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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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案由規定》對「與公司有關的糾紛」項下核心案由進行極致拆分,為每一類具體糾紛設置專屬、唯一的第四級案由。
其中對管轄影響最深遠的,是對 第293項 “股東出資糾紛”的拆分:新規將原單一三級案由,拆分為3項邊界清晰的第四級案由:
1.股東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糾紛;
2.股東抽逃出資糾紛;
3.股東出資加速到期糾紛。
這一拆分的核心效力:
專屬案由直接綁定管轄規則:每一項四級案由均明確歸屬于「與公司有關的糾紛」,直接適用公司住所地特殊地域管轄,無模糊適用空間;
強制適用規則堵死規避路徑:新規確立 “最具體第四級案由絕對優先適用”強制性原則,立案必須優先適用最具體四級案由。只要核心主張是股東出資相關責任,必須適用對應四級案由,無權選擇寬泛案由或侵權類案由。
(二)
重構「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剛性劃清組織法與侵權糾紛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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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訂最具顛覆性的調整,是對原 “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 案由的全面重構:
案由名稱根本性調整:刪除 “股東” 二字,修訂為第307項 “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責任主體擴大至公司實際控制人、董監高等,從名稱上排除單純股東出資糾紛的適用;
適用范圍剛性限縮:新規明確,該案由唯一法定適用場景為《公司法》第23條規定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認之訴,僅當責任主體實施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時,方可適用。
所有基于股東出資義務的責任主張,無論是否涉及債權人,均必須歸入 “股東出資糾紛” 項下四級案由,嚴禁納入該案由調整范圍。
這一修訂直接終結管轄 “泛侵權化” 亂象:
僅法人人格否認案件可按侵權糾紛確定管轄;所有股東出資類糾紛,必須由公司住所地法院專屬管轄,二者無任何交叉適用空間。
實務指引:
新規落地后的三大核心裁判轉向
2026 年《案由規定》施行后,公司類糾紛管轄裁判邏輯發生根本性轉變,以下要點必須精準把握:
(一)
管轄權異議的核心抗辯焦點發生本質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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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規前:爭議集中于 “債權人住所地是否屬于侵權結果發生地”;
新規后:爭議完全轉向 “案由定性是否符合新規強制性規定”。
只要能證明案件有對應具體四級案由,而原告選擇錯誤案由規避管轄,法院應當支持管轄權異議,移送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轄。
案由定性錯誤,已成為管轄權異議成立的核心法定事由。
(二)
股東出資類糾紛的管轄法院被完全法定鎖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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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司法實踐中數量最多的股東出資糾紛(含出資加速到期糾紛),新規后管轄法院已被徹底鎖定:
無論債權人以何種理由起訴,只要核心主張是股東承擔未實繳出資、抽逃出資、出資加速到期補充賠償責任,必須適用對應四級案由,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此前普遍存在的 “債權人在自身住所地法院起訴股東出資加速到期” 的操作,已喪失合法性基礎,法院將不予立案或在管轄權異議階段依法移送。
(三)
執行衍生訴訟管轄亂象徹底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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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本后債權人起訴股東承擔出資責任的執行衍生訴訟,新規前管轄混亂,新規后規則完全統一:
只要核心訴訟主張為股東出資加速到期、未實繳出資補充賠償責任,必須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轄。
即便執行法院與公司住所地法院不一致,執行法院亦無權受理,有效避免管轄混亂與裁判沖突,實現審理與執行程序高效銜接。
結語
2026年《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對「與公司有關的糾紛」的修訂,本質是通過案由體系的剛性重構,推動公司類糾紛管轄規則回歸公司法團體法本質,終結長期管轄亂象。
對商事主體:需在交易設計與訴訟籌備中精準預判法定管轄法院,提前規劃維權路徑;
對法律從業者:需精準把握新規案由適用規則,起訴時精準選定案由,管轄權異議中以案由定性為核心抗辯,維護當事人合法程序權益,推動商事訴訟裁判尺度統一與程序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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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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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偉盈科成都管委會副主任
LegalOne客戶信賴律師:監管與合規(中國區)15強、盈科成都業務指導委員會主任 、四川省律協認證:建筑房地產專業律師
專業領域:重大民商事爭議解決、建設工程法律事務、企業法律風險與合規、公司常年顧問法律事務、生物醫藥法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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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玉強盈科成都專職律師
盈科成都刑民交叉法律事務部成員、四川省企業經濟促進會爭議糾紛調解員、前高級法院法官
專業領域:民商事訴訟與強制執行法律事務。
編/輯/ 文宣部
責/編/ 呂彥蓉
審/核/ 謝絲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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