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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雷行動2026”開展以來,南部縣市場監管部門緊扣“守底線、護民生、促消費”行動主題,聚焦“群眾最期盼解決、社會危害最突出、市場監管風險壓力最集中”領域,集中查處了一批危害安全底線、侵害消費者權益等違法行為,有效維護了市場秩序,切實推動經濟社會健康發展、高質量發展。現將近期查處的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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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南部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的南部縣某孕嬰用品店經營未經注冊的特殊醫學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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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18日,南部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南部縣某孕嬰用品店開展監督檢查,發現經營的“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外包裝標注有“特殊醫學用途”字樣,但未取得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注冊,且產品包裝上無中文標識及中文廠名廠址、沖調方法等信息。同時查明當事人在采購該款食品時,未依法查驗供貨者經營資質并索取相關憑證。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條、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構成經營未經注冊的特殊醫學食品的違法行為。2026年2月3日,南部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其立即改正,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716元、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未經注冊的嬰兒食品可能存在成分不明、工藝缺陷等風險,直接威脅嬰幼兒身體健康;標簽不合規定易誤導消費者,妨礙消費者正確食用產品。此類案件的查處既震懾了不法商家,規范了市場秩序,又保障了消費者對安全合格產品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切實維護了嬰幼兒群體合法權益,為嬰兒食品行業健康發展筑牢了安全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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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南部縣市場監管局查處的南充市某公司涉嫌使用未經檢定的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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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2日,我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當事人設置有3臺電動汽車直流充電機。且機身未見計量檢定標識,當事人現場未提供上述直流充電機的檢定報告。
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九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使用未經檢定的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的違法行為。南部縣市場監管局立即責令當事人停止使用上述直流充電機,并于2月2日立案調查,擬罰款300元,目前當事人已申請檢定。
典型意義:隨著新能源汽車普及,用于貿易結算的電動汽車充電樁已于2023年1月1日納入《實施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充電樁作為一種“新型加油槍”,其計量準確性直接關系到消費公平。使用強制檢定合格的電動汽車充電樁,能確保其計費精確,確保貿易結算的公平公正,維護消費者和運營企業雙方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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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南部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南部縣某裝修建材經營部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產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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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27日,南部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奧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冊商標:AUPU)舉報稱南部縣某裝修建材經營部涉嫌銷售非其公司生產帶有其公司注冊的“三角龍骨”。執法人員現場對該店檢查,發現店內有標有“AUPU”的“三角龍骨”共73根,經奧普公司鑒定非其公司產品。當事人無法提供上述“三角龍骨”進貨票據等相關進貨查驗資料。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的第(三)項的規定,構成銷售侵犯他人商標注冊專用權產品的違法行為,2026年1月22日,南部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并沒收侵權產品,處罰款2000元。
典型意義:一方面,保護商標權人合法權益,維護其品牌聲譽與經濟利益,激勵企業創新發展。另一方面,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防止假冒偽劣產品充斥市場,保障消費者能購買到貨真價實的商品,避免因誤購侵權產品遭受損失。此外,這有助于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增強市場主體的信心,促進市場經濟的健康、有序發展,推動經濟社會的持續繁榮與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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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南部縣某火鍋店涉嫌對其曾獲榮譽作虛假的商業宣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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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20日,南部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對某火鍋店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店用餐區掛有四川省火鍋協會頒發的“四川名火鍋”牌匾,四川省質量監督協會頒發的“中國人氣火鍋品牌”牌匾,四川省質量協會頒發的“消費者滿意品牌”牌匾。通過核實,四川省火鍋協會頒發的“四川名火鍋”牌匾屬實,但四川省質量監督協會和四川省質量協會均未向當事人授予任何牌匾和榮譽證書。經查,當事人為了為招攬顧客私自利用P圖軟件偽造四川省質量監督協會頒發的“中國人氣火鍋”榮譽證書和四川省質量協會頒發的“消費者滿意品牌”榮譽證書并通過某廣告部制作成牌匾掛于店堂內。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的規定,構成對其曾獲榮譽作虛假商業宣傳的違法行為。南部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將虛假的牌匾拆除,2026年3月25日對其作出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經營者為吸引顧客,經營者制作虛假內容的牌匾,對該行為的查處,保護了消費者知情權與合法權益,避免誤導消費、侵害消費者利益,規范了市場主體經營行為,督促商家誠信守法經營,凈化市場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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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五:南部縣市場監管局查處的南部縣某超市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及失效產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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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16日,南部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南部縣某超市檢查發現待銷的7瓶麻辣紅油,生產日期為2024年6月1日,保質期18個月;2瓶涼拌紅油,生產日期為2024年3月21日,保質期18個月,8瓶舒膚佳健康抑菌洗手液櫻花型,生產批號及限期使用日期為X202501183018186407,上述產品均已過期且當事人無法提供涉案產品的購進票據。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五十條第九項和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構成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和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構成經營失效產品的違法行為。2026年2月14日,南部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沒收上述過期食品和產品,并處罰款1000元。
典型意義:超市作為食品和各類產品流通的重要載體,其經營行為與群眾日常飲食、生活消費息息相關,對經營過期食品的經營者依法實施處罰,倒逼其嚴格落實進貨查驗、臺賬記錄、過期食品下架銷毀等法定義務,有效壓實經營主體責任,進一步規范食品經營秩序。該類案件的查處直接守護了公眾“舌尖上的安全”與消費安全,保障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增強群眾消費的安全感與滿意度。
來源:南部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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