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旅游本是件開心事,一旦因為特殊情況無法成行,退團、退費就容易引發糾紛。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3月31日就通報了一起這樣的案件。
張某、李某報名參加某旅行社組織的歐洲七國十三天旅游團,已預交一萬元定金并配合該旅行社辦理了簽證申請,雙方雖未簽訂書面旅游合同,但已就出發時間、團費以及行程單等內容達成了一致,并就退團、退款的條件進行過溝通。
出發前,游客因個人原因無法成行,單方通知解除合同,旅行社以游客構成根本違約為由訴至武清法院,主張旅行社為張某、李某預付的酒店、機票、簽證、景區門票等費用無法退款,請求二人賠償相關損失。
法院審理認為,張某、李某與某旅行社已就旅游服務活動的主要內容達成了一致,雙方依照約定履行了交付定金、辦理簽證等義務,應當認定雙方已經形成了旅游合同關系。張某、李某因個人原因單方解除合同,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由此給旅行社造成的損失。
旅行社方面提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如果旅游者在開始旅游之前提出退團,應當向旅行社支付必要合理的實際損失。旅行社要求張某賠償地接費用和景點門票不屬于必要合理開支,旅行社可以通過退票或其它手段減少損失的擴大。同時,旅行社也沒有對張某盡到提示告知義務。所以,法院并沒有支持旅行社的全部訴訟請求。
最后,法院判決由張某、李某向旅行社承擔未出行部分的合理賠償費用2萬余元。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屈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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