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孟某酒后駕駛摩托車,撞上董某違規停放在非機動車道內的貨車,不幸身亡。 事故發生 后,交管部門認定孟某醉駕負主責,董某違停負次責。孟某家屬隨后將董某及保險公司訴至法院,索賠120萬余元。
近日,大興法院在明確“醉駕是主因、違停亦有過錯”的基礎上,依法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償死者家屬99萬余元。
2024年的一天晚間,孟某飲酒后駕駛一輛摩托車,與董某違規停放在道路非機動車道內的貨車發生正面碰撞,孟某身受重傷,經醫院搶救無效于次日死亡。
就賠償問題,死者孟某的母親、妻子以及兩名子女(含一名智力二級殘疾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一名未成年幼兒)作為原告,將董某及車輛承保保險公司訴至大興法院,主張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按責任劃分后索賠120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孟某醉駕騎行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董某違規停車為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雙方均存在交通違法行為,董某承擔30%的事故賠償責任,孟某自行承擔70%的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方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財產損失、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99萬余元,同時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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