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9C律師 李晶
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不僅關系到債務人自身,還會關系到與之相關的債權人、保證人等各方的利益。
首先應當明確的是,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并不導致保證責任自動消滅或無效。
根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保證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而債務人破產,僅僅是債務人的履行債務能力發生嚴重困難,并非主合同無效的法定事由。因此,保證人不能以債務人已進入破產程序為由,主張免除自身的保證責任,債權人仍有權向保證人主張權利。
實際上,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后,債權人可以同時采取兩種行動來實現其債權。一方面,債權人向債務人的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參與破產程序,依據法定順序和比例獲得清償。另一方面,債權人依據保證合同,直接向保證人提起訴訟或主張權利,要求其承擔保證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以下簡稱“《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債權人在破產程序中申報債權后,仍可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但債權人通過破產分配和實現擔保債權等方式獲得的清償總額,不得超出其債權總額。
其次,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會導致保證人在其責任范圍、追償權等方面發生變化。
最重要、最直接的變化,是停止計息規則。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根據《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擔保債務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停止計息。這意味著,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的債權范圍,不包括債務人破產受理日之后的利息。例如,債務人欠債本金100萬,年利率10%,破產受理日為2026年1月1日,則債權人在破產程序中申報的債權及向保證人主張的債權,其利息均只計算到2025年12月31日。
還有一個變化,是一般保證人先訴抗辯權的消滅。
根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是一般保證人行使先訴抗辯權的除外情形。也就是說,一旦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債權人可以直接要求一般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無需等待破產程序終結。這也是上文提到的債權人可以同時采取兩方面措施實現債權的法律依據之一。
本來,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但在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的背景下,保證人追償權的行使方式也發生了一些變化。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保證人的追償權有兩種實現形式,一種是實際承擔保證責任后的追償,一種是預先追償。
實際承擔保證責任后的追償,即債務人的保證人已經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可以按其實際清償額申報債權。但是,根據《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若債權人債權未獲全部清償,則保證人不得代替債權人受償,以免損害債權人自身未實現的受償機會。
預先追償,即債務人的保證人尚未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可以就其對債務人的將來求償權申報債權。就是說,即使保證人尚未實際代償,也可以預先申報,以便在破產財產分配中預留受償份額。但是,如果債權人已經向管理人申報了全部債權,則保證人不能再以將來求償權申報,以免重復。
另外需要注意,根據《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保證人的追償權還有一個限制,就是如果債權人是在債務人和解協議或者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后,才要求保證人承擔剩余責任的,那么保證人在承擔責任后,無權向執行完畢后的債務人追償。這是因為,經法院裁定批準的重整計劃或和解協議,對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其減免債務的效力具有終局性,保證人此時承擔責任,實質上承擔的是債務人已依法被減免或調整的債務。
關于作者:李晶,9C資本力合伙人,俱時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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