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有些讀者朋友在留言中提到,在旅途中遇到了很多博主說的“機票差價”問題。的確,付了錢之后,發現拿到手的行程單價格和實際支付金額對不上,心里難免會犯嘀咕,也不踏實。
不過,別擔心,法律對此早有清晰的規定。根據《中國民用航空電子客票暫行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行程單上打印的客票價格,必須與您實際支付的票款金額完全一致。若出現實際支付金額高于行程單標注金額的情況,且該差價并非您自主選擇的附加服務(如保險)所致,您可以根據相關規定,要求售票平臺退還差價或者給予合理補償。
另外,若售票平臺,在未獲得您同意的情況下,私自操作“退掉高價票,重買低價票”來賺取差價,也涉嫌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電子商務法》第三十八條、相關規定,您有權要求所涉平臺就此行為給您造成的損失進行依法賠償。
如:張先生在某公司運營的機票代銷平臺上購買了一張機票。購票時,平臺顯示成人票票面價格280元,機建+燃油費70元,另外可享受40元優惠,最終實際支付310元。張先生在收到平臺提供的客票信息后,在航空公司官方軟件上查詢,發現機票實際票面價格為230元,機建+燃油費70元,總計300元。張先生要求平臺退還機票款并進行三倍賠償。
法院認為,本案中,某公司作為平臺經營者,有能力且有義務在用戶的購買界面設置醒目、清楚的提示語,以及是否勾選增值服務的選項。然而,該公司未明確向張先生釋明其支付金額的構成情況和金額用途,張先生在購買界面并不能清楚地知悉費用的支出細節,也無法拒絕支付10元的額外費用。平臺經營者主觀上存在隱瞞真實情況的故意,導致張先生支付了高于原機票價格的價款,應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故判決公司賠償張先生930元。(北京互聯網法院發布案例)
所以說,萬一您遇到了這方面機票差價的問題,完整的證據鏈將是您最有力的工具。建議您有意識地保存好購票時收到的所有短信、郵件通知,這些通知中往往包含了購票時的價格信息、訂單號等重要內容。
同時,電子行程單也是非常重要的證據,務必妥善保管,它上面明確記錄了客票價格等關鍵信息。如果是在線上購票,還可以對購票頁面的截圖進行保存,截圖要包含價格、航班信息、購票時間等詳細內容。另外,與售票平臺或航空公司的溝通記錄,如聊天記錄、通話錄音等,也能在需要時幫助您更好地解決機票價格方面的問題。
![]()
![]()
生活中,航班延誤的原因多種多樣,天氣原因、機械故障、空中交通管制等都有可能導致航班無法按時起飛。當廣播響起延誤通知時,了解自己明確的權利,能讓等待的過程不再那么焦慮。根據《航班正常管理規定》第三章的規定,您所享有的權利與延誤原因直接相關:若因飛機機械故障、航班調配等航空公司原因導致的航班延誤,航空公司應當提供必要的餐飲和休息場所;如果延誤時間較長,航空公司還需根據延誤時長安排食宿,并根據運輸總條件載明的補償方案予以補償;造成旅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若因天氣、空中交通管制等非航空公司原因導致的延誤,航空公司雖不承擔經濟賠償責任,但也應積極協助旅客安排后續行程,比如幫助改簽其他航班或者提供必要的交通信息。
因此,當遇到航班延誤時,您首先要保持耐心,及時與航空公司工作人員溝通。可以通過機場的航班信息顯示屏、航空公司的官方客服電話或者手機APP等渠道,了解航班延誤的具體原因和預計起飛時間。同時,要保留好登機牌、航班延誤證明等相關證據。航班延誤證明可以在機場的航空公司服務柜臺開具,這份證明在后續可能涉及的維權過程中會起到重要作用。如果因航班延誤導致您產生了額外的費用支出,如住宿費、交通費等,在符合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向航空公司提出合理的賠償要求。
比如,2023年8月15日,旅客王先生持某航空公司22:00起飛的航班(廣州至北京)機票,在值機時被告知因“飛機技術故障”延誤。航空公司初始承諾23:30起飛,后多次推遲,最終次日6:30方完成登機。在長達8.5小時的滯留期間,航司僅在凌晨2點提供價值35元的速食簡餐,未安排住宿。王先生被迫自費入住機場酒店(680元)、支付餐飲費用(120元)及改簽次日重要商務會議產生的交通費(700元),合計1500元。協商無果后,王先生提起訴訟。
航空公司抗辯稱已履行“提供餐食”義務。法院則認為機械故障屬航空公司可控范圍內的運營責任,非《民航法》規定的“不可抗力”免責情形。航司應承擔旅客因延誤而產生的“必要且合理”的食宿交通費用。故判決航司賠償王先生1500元。(人民法院案例庫案例,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
![]()
在乘坐航班的過程中,行李出現損壞的情況并不少見,小編在一次旅行中就曾遇到類似的情況。從法律層面來講,航空公司對乘客所托運行李的運輸負有安全運輸的責任。這一責任的核心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條,在航空運輸期間,除因不可抗力、行李自身性質或旅客的故意、重大過失造成損壞外,航空公司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于國際航線,《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蒙特利爾公約)也同樣確立了承運人的賠償責任。
因此,當您的行李發生損壞時,切勿慌張,應第一時間在機場向航空公司工作人員反映情況,并要求其出具《行李運輸事故記錄》或其他憑證,至遲也應當自收到托運行李之日起七日內提出。同時,請您務必保管好您的行李托運憑證(行李牌)、證明行李內容和價格的憑證、《行李運輸事故記錄》等其他憑證,這些都是后續維權、證明損害發生時間、地點及狀況的直接證據。
如,陳先生乘坐某航空公司航班前往某地,并托運兩個行李箱。抵達某地機場后,陳先生發現兩個行李箱均出現破損,該航空公司據此開具了事故記錄單。因行程緊張,陳先生未與航空公司協調溝通好賠償事宜便離開,并另行購買行李箱,且將已損毀的行李箱丟棄。其后,因陳先生未與航空公司就行李箱損壞賠償金額達成一致,遂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因陳先生已將損毀的行李箱丟棄,且未能提供兩件行李箱的購買訂單、品牌型號等相關證明,故對于行李箱的價值,陳先生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鑒于陳先生行李箱受損必然遭受損失,法院酌定陳先生的合理損失金額為800元。據此,法院判決航空公司賠償陳某800元。(福建高院發布案例)
需要提醒的是,根據《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規定》第三條的規定,旅客托運的行李在國內運輸中發生損壞,承運人的賠償責任限額為每公斤人民幣100元。因此,若您的托運行李內含有貴重物品,最穩妥的方式是在辦理托運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八條向承運人辦理聲明價值手續并支付附加費。否則,賠償將在法定限額內按您的實際損失計算。
![]()
![]()
雖然航空公司超售機票是為了應對部分旅客臨時取消行程等情況,以最大化利用航班資源,但這并不意味著您只能被動接受。根據《公共航空運輸旅客服務管理規定》第七章規定,如果您遇到了非自愿而被拒絕登機的情形,有權依據航空公司在運輸總條件中載明的超售處置方案,要求航司為您優先改簽到最早有座位的后續航班;根據等候時間,為您提供餐飲、休息等必要的服務保障;并根據公布的標準向您支付補償。造成您損失的,您還可以要求航司承擔賠償責任。
比如,聶先生和顧女士夫婦決定去歐洲旅游,遂訂購了由上海飛往羅馬的兩張機票。乘機當天航空公司的工作人員告知:由于航班超售,聶先生和顧女士所持機票為超售機票,無法登機。故二人在航空公司的安排下改乘第二天航班,延誤一天旅游行程。最終,因就損失賠償協商未果,二人訴至法院:主張航司隱瞞超售性質構成欺詐應當承擔“退一賠三”賠償責任。
法院則認為超售屬國際航空業通行做法,民航局未予禁止,不符合欺詐構成要件。航司雖在官網公示超售規則,但該提示缺乏“明確性與指向性”,未在購票關鍵環節履行特別說明義務,應當就超售行為給旅客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故酌定航空公司賠償顧先生和聶女士酒店損失及部分交通費用損失。(最高檢微信公眾號推送案例,上海一中院審結)
因此,發生此類情形時,您可保持冷靜,直接要求航空公司工作人員出示書面的超售處置方案,以便詳細了解自己應享有的權益。另外,為避免因航班超售帶來過多不便,您在購票后也可提前與航空公司確認航班狀態,或者選擇信譽良好、超售處理機制較為完善的航空公司出行。
![]()
作者寄語
俞少琦
申審庭
行文至此,窗外虹橋路上車流如織,恰似萬千旅人奔赴前程的身影。希望這封回信不僅能為大家厘清規則,更能傳遞一份安心。法律雖以嚴謹示人,卻也飽含人性溫度,默默定義著航空服務的標準,托舉著每一次平安起降的承諾,讓起降之間有了可期待的保障。
知曉權利,不為斤斤計較,而為旅途從容;理解規則,不為錙銖必較,而為相互尊重。當您翱翔云端之際,愿您知悉:每一程平安抵達,皆是規則與溫情共同編織的航跡。
愿您,今后的每一次飛行中,起落安妥,旅途順心,行途如詩。
![]()
![]()
![]()
![]()
值班編輯:郭葭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