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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來說,王亞棟認為,該行為可能同時涉及多項著作權子權利:一是未經許可進行公開商業演出,涉及表演權;二是對歌詞、旋律進行調整,涉及改編權;三是如果改編內容改變原作品的表達主旨或整體風格,還可能涉及保護作品完整權。
與一般“未授權即使用”相比,王亞棟特別指出,上述行為中還存在“事先申請授權但被拒絕仍繼續演出”的細節。這一因素可能被認定為主觀過錯更為明顯,成為法院裁量侵權損失數額的重要考量。
法律責任方面,王亞棟指出,李榮浩方可以主張單依純方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并賠禮道歉,以及賠償損失。
在責任劃分上,王亞棟表示,除演唱者本人外,其經紀公司及承接商演的相關公司,亦可能因參與曲目選擇與演出安排,被認定為共同侵權人。“從維權策略看,通常會將演唱者、經紀公司和演出公司一并列為被告。”不過,在實踐中,演唱者與公司之間常以“執行安排”為由相互推諉,使侵權主體的最終認定成為維權難點之一。
相較于侵權的認定,具體的賠償金額通常難以確定。王亞棟表示,根據著作權法,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因此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但知識產權案件普遍面臨損失難以量化的困境:一方面,侵權行為對權利人造成的實際損害難以直接評估;另一方面,侵權人因相關行為獲得的收益亦難以精確計算。
在此背景下,司法實踐中,往往在參照侵權人類似演出的收入水平,或著作權人既有授權的市場收費標準的基礎上,結合作品知名度、使用情況、侵權影響范圍等因素綜合判斷。例如,可以參照單依純類似表演收入和盈利,或參照李榮浩對類似行為授權的市場標準來進行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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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侵權行為也因輿論影響未作賠償。2011年,農民工組合旭日陽剛在商業演出中翻唱汪峰作品《春天里》,后遭汪峰起訴并引發爭議。經過多次溝通后汪峰于2011年2月10日聲明終止授權,要求其停止在大型演出及商業活動中演唱該作品。
3月29日下午,就在李榮浩維權的同時,歌手吳向飛連發兩條微博質疑李榮浩,在未取得授權、沒有支付費用的情況下,公開演唱自己的作品《路一直都在》。
對此,李榮浩回應,經查詢,并未在個人演唱會或音樂節或晚會中唱過這首歌曲。他希望對方列明演出時間、場次等信息,若最終責任人主體是自己,一定會公開賠償道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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