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央視曝光網紅保健品亂象,“澳洲優思益”號稱進口,實為國內生產。公開信息顯示,優思益與多位明星、網紅有過商業合作,不少明星網紅曾為其代言、帶貨。明星代言“假洋牌”應承擔哪些法律責任?記者就此采訪了江蘇愛信律師事務所湯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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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作為代言人,應當對商品盡到一定核實義務
湯磊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六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可以要求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先行賠償。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前款規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制作、代理、發布或者作推薦、證明的,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廣告法》第六十一條明確,廣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在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中作推薦、證明的;在保健食品廣告中作推薦、證明的;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的;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
因此,明星作為廣告代言人應當對商品廣告的基本信息盡到一定的核實義務。該產品被宣傳為進口保健品,但品牌、包裝信息、榮譽等均是造假,如果該明星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有權對其進行行政處罰。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明星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如購買記錄被刪除,消費者可將網購平臺一起起訴
目前,很多平臺對這款“假洋牌”商品已經下架,有的網友反映連購買記錄都被平臺刪除了。面對這種情況,消費者應該如何維權?能找平臺索賠嗎?
湯磊律師表示,《電子商務法》第三十一條及《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平臺刪除商品信息后,必須在后臺備份保存不少于三年。消費者只需保留支付賬單截圖(微信/支付寶里有交易單號),要求平臺據此調取訂單詳情,平臺不能以“前臺下架”為由推卸責任。平臺在涉案商品引起爭議時刪除訂單信息,屬于惡意銷毀爭議證據。根據《電子商務法》第六十二條及《民法典》規定,在電子商務爭議處理中,平臺有義務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記錄。
他建議,消費者將網購平臺作為共同被告一并起訴,由于平臺在明知訂單存在爭議或涉訴的情況下,為了隱匿證據而刪除訂單信息,可能會導致法院降低對消費者的舉證要求,進而認定消費者待證事實成立。若在訴訟過程中毀滅重要證據,可能構成妨礙民事訴訟,法院可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現代快報/現代+記者 顧元森 杜雪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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