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人雜志
編者按
為搭建《法人》雜志與讀者溝通交流法律、合規話題的渠道和平臺,本編輯部特開設“法律咨詢”欄目,向企業界和個人征集問題,邀請專家答疑解惑。
讀者來信
《法人》雜志“法律咨詢”欄目組:
我叫張東(化名),是一家私營企業(以下簡稱“A公司”)的股東,同時也在A公司任職。一年前,我因為個人資金周轉需要,從A公司賬戶借走一筆錢,一直掛在“其他應收款”里,沒有簽訂正式借款合同,也沒有約定利息和還款期限。這筆款項目前尚未歸還。
前不久,一個做財務的朋友提醒我,這種做法風險很大,甚至涉嫌違法。我擔心上述借款操作不規范,給自己和A公司帶來隱患。
在此我想咨詢,股東長期從公司借款不還,是否屬于挪用資金或抽逃出資?稅務上會不會被認定為分紅,要求補繳個稅和滯納金?如果公司出現債務糾紛,債權人會不會以此為由,要求股東承擔連帶償還責任?股東和公司之間的資金往來,怎么做才合法、安全、不留隱患?
張東
2026年3月6日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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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麗
北京市康達(西安)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張東你好,關于你咨詢的問題,回復如下:
股東從公司借款的性質
股東長期占用公司資金并不當然等同“挪用資金”或“抽逃出資”,需要分別按刑事層面的“挪用資金”與公司法層面的“抽逃出資”進行要件審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2020年修正)第十二條,虛構債權債務關系或未經法定程序抽回出資且損害公司權益的,會被認定為抽逃出資。
股東從公司賬戶取款后長期以“其他應收款”掛賬,且無借款合同、無利息、無期限、無回款記錄,符合“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出資轉出”或“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類型化特征,存在被認定為抽逃出資的風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七條,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數額五萬元以上超過三個月未還,或數額五萬元以上用于營利活動,或三萬元以上用于非法活動的,構成挪用資金罪。
若股東同時系公司工作人員或董監高,且系利用職務便利將公司資金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并超過三個月未還,或以資金用于營利活動,則可能觸犯挪用資金罪;反之,如能證明系經規范決策、為公司利益、按單位名義借出并按期回收,則刑事風險下降。
如該款項系股東在完成出資后以“借款”等名義將出資或公司資金轉回個人且未能證明用于公司經營、經合法決策程序,可能被認定為抽逃出資;若屬于單位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將公司資金供個人使用、超過三個月未還或用于營利活動,則可能觸發挪用資金的刑事評價。
稅務方面的較高風險
該筆借款存在被稅務機關視同分紅的較大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股息、紅利所得需繳納20%個人所得稅。這筆借款長期掛賬“其他應收款”,無合同、無利息、跨納稅年度未歸還且未用于公司生產經營,符合稅務機關認定“視同分紅”的典型情形,會被追繳個人所得稅,并加收滯納金。
是否視同分紅不以企業盈利為前提,長期將股東占款掛“其他應收款”存在較高的稅務風險,也是稅務風險的重要信號與稽查線索。同時,公司作為扣繳義務人,應就“視同分紅”所得履行代扣代繳。應扣未扣的,稅務機關可追繳稅款并對公司處以未扣稅款50%以上至3倍以下罰款,同時加收滯納金。
股東是否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債權人存在以此為由主張“刺破法人面紗(編者注:指當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時,法院可判令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要求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可能性。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2020年修正)第十四條,公司債權人可要求其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在一般情形下,公司對外債務由公司以其全部財產承擔,債權人不能僅因股東占用公司資金而當然要求其承擔公司債務的連帶責任。僅在出現“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股東有限責任(如人格混同、資本顯著不足、過度支配控制)”“抽逃出資”等法定或司法確認的特殊情形時,債權人才可能請求股東承擔連帶或補充賠償責任。
若股東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聯交易等方式將已繳出資抽回,債權人可就公司不能清償部分,要求抽逃出資股東在抽逃本息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協助抽逃的董事、高管等承擔連帶責任。
A公司雖非一人公司,但如果股東長期、無償占用資金且無合同、無利息、無還款期限,這種不規范的財務操作,可能使公司喪失財產獨立性,從而為人格混同的認定埋下隱患。
資金往來如何安全合法
為防范上述多重法律風險,股東與公司之間的資金往來應當嚴格遵循法人財產獨立原則,做到程序合規、憑證完整。
1.簽訂規范的書面借款協議,明確約定借款金額、用途、利率、還款期限及違約責任。協議內容應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利率可參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確定。
2.履行公司內部決議程序。股東借款屬于關聯交易,應當依據公司章程規定,經董事會或股東會審議通過,關聯股東需回避表決,并留存會議記錄及決議文件。
3.嚴守時間紅線,避免跨年掛賬。一種有效的風險規避措施,是確保借款在當年12月31日前歸還。若確需跨年使用,建議歸還后重新辦理借款手續。
4.引入專業顧問進行合規審計。建議定期請稅務律師或會計師對股東往來款進行專項審計,提前排查隱患,避免因小失大。
5.嚴格區分用途,留存資金流向證據。如借款確實用于公司生產經營,應妥善保管采購合同、發票、物流單據等全套證據鏈,以備稅務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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