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陳璐)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一批依法嚴懲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典型案例。在王某文等拐賣兒童案中,被告人王某文十余年間流竄多地實施拐騙、拐賣兒童犯罪,其間曾因犯拐騙兒童罪被判刑,刑滿釋放后不思悔改,繼續實施拐賣兒童犯罪,以偷盜手段拐賣兒童共計14人,人民法院對王某文依法判處并執行死刑。
案情顯示,被告人王某文從2001年10月開始實施拐騙、拐賣兒童犯罪,2006年11月17日因拐騙1名兒童被以拐騙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7月19日刑滿釋放后,繼續流竄多地實施拐賣兒童犯罪。2015年12月10日,王某文因拐賣3名兒童被以拐賣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
此外,法院經審理查明,王某文還存在漏罪事實。2001年10月至2010年5月,被告人王某文化名“王維”,單獨或伙同王某瓊、胡某雄等人以出賣為目的,在湖南省、湖北省、四川省等地偷盜未滿六周歲的幼兒共計11人,販賣至廣東省。其中,王某文參與拐賣兒童11人,非法獲利19.9萬元。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王某文以出賣為目的,偷盜、販賣兒童,其行為已構成拐賣兒童罪。到案后,王某文對多數罪行拒不如實供述,不配合偵查機關查找被拐兒童,無悔罪表現。據此,對王某文以拐賣兒童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與前罪判處的刑罰并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王某文已被依法核準并執行死刑。
編輯 劉夢婕
校對 陳荻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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