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湖南高院
牽繩正常行走的寵物犬,被未牽繩的禁養犬撕咬致死,飼養禁養犬的主人需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近日,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
基本案情
2025年9月2日晚,楊某牽引一只寵物犬行至某餐飲店門前時,該犬只被曾某飼養的禁養犬咬傷。事故發生后,楊某當即報警處理,受傷的泰迪犬被送往寵物醫療中心搶救,最終因傷勢過重搶救無效死亡,楊某為此支出搶救醫療費4275元。據悉,該涉案寵物犬系楊某于2018年9月6日購買,花費3100元。
因就賠償事宜協商無果,楊某丈夫代楊某訴至法院,要求曾某賠償寵物犬購買費用3100元、寵物醫院搶救費用4275元,并以寵物犬突然離世給楊某造成嚴重精神傷害為由,主張精神損失費2000元。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系財產損害賠償糾紛,公民的合法財產權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本案中,曾某未對其飼養、管理的犬只采取有效的約束措施,其飼養的犬只將楊某合規牽引的寵物犬咬傷致死,該行為存在明顯過錯,與楊某的財產損失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理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關于楊某主張的精神損失費,因未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證實其因涉案事故遭受了嚴重的精神損害,故對該項訴請,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綜上,法院判決曾某賠償楊某各項經濟損失共計7375元。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寵物犬已成為許多家庭的重要成員,不僅是日常陪伴的伙伴,更承載著主人的情感寄托,成為不少人心中特殊的精神慰藉。但飼養寵物犬并非個人隨意行為,而是伴隨法定義務的民事行為,養犬人必須嚴格遵守養犬管理相關法律法規,恪守文明養犬準則,依法履行犬只看管、約束及安全防護義務。尤其是對于烈性犬、禁養犬,養犬人更應提高注意義務,采取拴養、圈養等嚴格的管控措施,防止犬只傷人、傷物,避免給他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造成損害。外出遛犬,要全程規范牽繩!這是最基礎的安全管控措施,也是對他人負責的基本要求,絕不能有“我家狗不咬人”的僥幸心理。養犬有紅線,禁養犬只堅決不養!法律明確規定了禁養犬只名錄,飼養禁養犬本身就是違法行為,無論是否傷人,都將面臨嚴厲處罰。對于烈性犬,要實行最嚴格的管控!原則上實行拴養、圈養,嚴禁隨意出戶遛犬。確需外出診療、免疫的,必須裝入犬籠或佩戴嘴套,由成年人全程嚴密管控,確保其不對他人安全構成威脅。
從司法實踐來看,寵物犬在法律層面一般被認定為公民的私有財產,因寵物犬遭受侵害引發的糾紛,通常按照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予以處理,法院僅支持寵物犬的購買價值、醫療救治費用等直接、實際的財產損失。對于寵物主人主張的精神損害賠償,并非一概不予支持,但若要獲得法院認可,需舉證證明涉案寵物犬屬于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且因侵權行為造成了永久性滅失或毀損,并給權利人帶來了嚴重的精神損害,否則難以得到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將飼養動物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行為納入治安處罰。該法第八十九條明確: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其傷害他人的,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規范牽繩是法定“安全措施”,不規范牽繩屬未落實安全措施,造成損害可能會面臨“民事賠償+治安處罰”雙重懲戒。
文明養犬是法定義務更是社會責任,養犬人應自覺依法、規范養犬,主動落實牽繩、免疫、登記、清理糞便等要求,共同維護良好公共秩序和生活環境。
來源: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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