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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并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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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區分“沒有約定利息”和“對利息約定不明”
對于一方或雙方為非金融機構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民間借貸而言,“沒有約定利息”和“對利息約定不明”的不同情形下,是否計算利息的規則是不同的。因此,在實踐中,區分兩種情形有著重要的意義。
實踐中,借貸雙方在書面證據中可能并沒有利息、利率的明確約定,但當事人發生爭議訴至法院后,往往出借人會有口頭約定利率、利息的主張。根據《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九條規定,借款合同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即對一方或雙方為非金融機構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的民間借貸,原則上要求以書面形式訂立。
對于口頭利息的約定,其效力如何認定?一方面,《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九條規定并非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應視作帶有指引性質的管理性規定。另一方面,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故在民間借貸合同中,如借貸雙方對于利息有口頭約定的,法律也應認可其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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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申請人稱借款中未約定利息,本案借款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不應當支付利息。對此,法本院認為,從本案借條的內容來看,借條的借款人處有時任雅君公司法定代表人趙雅君的簽名,其上加蓋雅君公司公章,再審申請人稱借款為自然人之間的借款與借條記載不符,再審申請人稱其在原審庭審中對談話錄音的證據形式和證明力不予認可,與本院審查查明的事實不符。再審申請人在一審庭審時對屠剛提交的談話錄音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無異議。2018年2月17日趙雅君與屠剛的談話錄音中,趙雅君稱“這次如果能拿到3000萬,我就給你300萬”,2018年2月16日雙方的談話錄音中,趙雅君稱“我給你先把你的本金先還掉,一直沒有多給的想法是沒有了,我給你這300萬,是連本300萬”,再審申請人在談話時與屠剛之間只存在245萬元借款本金,而趙雅君談話錄音中承諾給付屠剛300萬元,可見案涉借款有利息約定,三再審申請人申請再審中稱借款中未約定利息的理由不能成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并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本案借條中雖未約定利息,但趙雅君與屠剛的談話錄音中反映案涉借款有利息約定,只是利息約定不明。趙雅君在本案借款發生之前借屠剛的兩筆借款的借款條據上并未記載利息,但實際是按照月利率4%支付利息,對此事實趙雅君在本案二審庭審中亦認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七條中對交易習慣的規定,原判決將雙方上述借款付息的做法認定為交易習慣有事實依據,并無不當。本案借條上加蓋雅君公司公章,借款給付至趙雅君賬戶,原判決結合趙雅君與屠剛之間借款的交易習慣,依據上述第二十五條認定本案借款利息,適用法律并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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