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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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親戚、朋友、同事間資金往來頻繁,很多人轉賬時會隨手在備注欄填寫“借款”。借款人還款時也會備注“還款”,而沒有正式的借貸合同。
那么,如果僅在轉賬憑證上備注“借款”、“還款”,能證明有借貸關系嗎?
最高院在《周志成、張友進借款合同糾紛再審案》中明確:
出借人在向借款人匯款的銀行憑證上注明“借款”,借款人反向還款的銀行憑證上注明“還款”,盡管這些備注是單方行為,但當雙方的備注內容相互對應時,對被告是借款人具備較強的證明力。因此,銀行憑證上的備注在確認借貸關系中具有重要的證明作用。
裁判觀點簡析
1. 借貸關系的認定不以書面借款合同為唯一要件,即便雙方未簽訂書面借款合同,綜合全案證據能夠證明“借貸合意+款項交付”雙重要件,即可認定借貸關系成立。
2. 款項往來的賬戶主體是認定借款人的重要依據:若出借款項全部匯入一方賬戶,且后續還款亦從該賬戶轉出,該賬戶所有人即具備借款人的外在特征,可作為認定其借款人身份的重要參考。
3. 銀行憑證上的“借款”“還款”備注雖系匯款人單方意思表示,不能直接約束相對方,但當雙方備注內容相互對應(出借人備注“借款”、借款人備注“還款”)時,該備注對借款人身份及借貸關系存在具有較強證明力,可作為認定借貸合意的關鍵輔助證據。
4. 綜合判斷規則:當“款項往來指向明確+雙方備注相互對應”,且無相反證據推翻上述事實時,可認定雙方存在借貸關系,該規則為缺乏書面借款合同的民間借貸糾紛提供了明確的裁判指引。
也并不是所有的備注情形,都能被法院認定有借貸關系。以下就是一些不能證明借貸關系的情形:
1.備注為單方意思表示
如果只是一方在銀行憑證上備注“借款”或“還款”,另一方不予認可,且沒有其他證據證明雙方存在借貸合意,該備注的證明力較弱。
比如最高院在《陜西高強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淄博嘉源集團有限公司等企業借貸糾紛再審案》案例中即認為,轉款憑據上注明的“借款”僅為轉款人的單方意思表示,不能據此就認定形成雙方合意。
2.備注存在歧義或不明確
若銀行憑證上的備注內容模糊、存在歧義,如只寫了“轉款”“往來款”等類似表述,沒有明確體現借款或還款的意思,很難直接證明借貸關系。即使有一方主張是借款或還款,也需要進一步提供其他證據來佐證。
3.存在其他基礎法律關系
當雙方存在其他法律關系,如買賣合同關系、委托合同關系等,銀行憑證上備注的“借款”“還款”可能與其他法律關系中的款項往來有關,而非借貸關系。
比如因買賣貨物,賣方先發貨,買方轉賬時誤備注“借款”,但實際是支付貨款,這種情況下僅憑借備注不能認定為借貸關系。
周軍律師提醒,借貸往來務必注重證據留存,優先簽訂書面憑證,規范備注、留存輔助證據,才能在產生糾紛時,牢牢掌握維權主動權,避免“有理說不清”“贏了官司拿不到錢”的困境。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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