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就不能證明勞動關系了?
事實并非如此。
近日,樂昌法院依法審結一起
確認勞動關系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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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30日,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在微信群發布招工信息,劉某經人推薦前往工作。入職后,某公司既未與劉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沒有為劉某繳納社保。10月1日,公司安排劉某前往外地學習培訓。10月10日劉某回到樂昌市,在某公司的工程項目中工作。10月14日,劉某在工作時不慎從高處墜落,被診斷為股骨骨折,經治療后于11月18日出院。事后,雙方就工傷賠償事宜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劉某申請勞動仲裁,請求確認與某公司存在勞動合同關系,被裁決駁回。劉某不服仲裁裁決,遂向樂昌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其與某公司自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4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
樂昌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某公司、劉某均具備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雙方雖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某公司也沒有為劉某繳納社保,但劉某受某公司管理,并被指派外出學習,從事某公司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其工作內容亦屬于某公司的業務組成部分。雙方之間滿足法律規定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要素。最終,樂昌法院依法判決劉某與某公司自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4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判決后,雙方未提起上訴,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建立勞動關系并不以簽訂勞動合同作為前提,勞動關系建立的核心要素仍然是用工,即企業對勞動者是否存在支配性管理。在此提醒廣大企業,應依法規范用工,主動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維護和諧的勞動關系,才是企業持續健康穩定發展的根基。勞動者要注意保存工資條、工作證、考勤記錄、工作群聊天記錄等相關憑證,以便更好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文字:廖攀
編輯:封俊
審核:陳東陽 劉誠
責編:羅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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