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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劉建國去世后,留下120萬存款和38萬撫恤金。
他的親生兒子劉明從加拿大飛回,要求平分全部財產。
但繼母李芳堅決反對:
“你爸晚年住院、住養老院、辦喪事,全是我和侄子操持!你十年不露面,連葬禮都不參加,憑什么分錢?”
更復雜的是——
劉建國生前立過遺囑,將一號房屋份額留給李芳;
可房子早在2019年就賣了,售房款是否還受遺囑約束?
撫恤金能扣減喪葬費嗎?這場親情與法律的拉鋸戰,法院給出了答案。
故事要從1986年說起
劉建國與前妻育有一子劉明。1986年,前妻病逝,父子未分割遺產。
1992年,劉建國與李芳再婚,婚后無子女。
兩人晚年因無人照料,搬入某老年公寓共同生活。
2015年,劉建國立下公證遺囑:
“我名下的一號房屋中屬于我的份額,全部由妻子李芳個人繼承。”
2019年,因養老需要,劉建國將一號房屋出售,所得款項用于支付養老院費用及日常開銷。
2022年12月,劉建國去世。
其生前單位甲公司發放:
工資、醫藥費等約17萬元;
撫恤金375608元 + 喪葬費5000元,打入其工資卡。
所有銀行卡均由李芳保管。
劉明得知后,立即起訴,要求:
分割120萬元遺產;
平分38萬元撫恤金。
李芳則反駁:
劉明常年旅居國外,對父親不聞不問;
2017年曾因家庭矛盾被劉建國起訴驅逐;
父親臨終前由她和侄子日夜陪護,喪事也由她操辦,支出8385元;
遺囑雖針對房產,但售房款本質是養老保障,應歸她一人所有;
撫恤金應考慮實際扶養情況,她應多分。
法院如何認定?三大焦點逐一厘清
第一,遺產范圍如何確定?
法院調取銀行流水后確認:
劉建國名下三筆轉賬(共約16.6萬元)及李芳賬戶中16.8萬元,均屬夫妻共同財產;
扣除李芳一半份額后,剩余16.6萬元為遺產,由劉明、李芳各繼承50%(即83040.98元)。
關于“售房款是否受遺囑約束”?
→ 法院認為:遺囑僅處分房產本身,房屋出售后,售房款轉化為普通夫妻共同財產,不再受遺囑約束。李芳主張全部歸其所有,缺乏依據。
第二,撫恤金如何分配?
撫恤金不屬于遺產,是對近親屬的精神撫慰,原則上可參照法定繼承分配;
但喪葬費5000元應用于抵扣實際喪葬支出;
李芳提交票據顯示實際支出7785元,超出部分不得從撫恤金中扣除;
撫恤金375608元由劉明、李芳各分187804元;
撫恤金產生的利息516元,因李芳承擔超額喪葬費,判歸其所有。
第三,是否因“未盡贍養義務”而少分?
雙方均指責對方:劉明稱李芳虐待老人,李芳稱劉明不盡孝;
但均未提供充分證據;
法院認為:在無確鑿證據情況下,仍按法定繼承平均分割。
判決結果
法院最終判決:
一、李芳向劉明支付遺產83040.98元;
二、撫恤金雙方各得187804元;
三、喪葬費5000元及利息516元歸李芳;
四、駁回劉明其他訴求。
重要提醒:
? 遺囑應明確處分“財產轉化后的權益”(如售房款用途);
? 贍養行為需留痕(醫療記錄、繳費憑證、證人證言);
? 撫恤金分割可主張“多盡義務多分”,但需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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