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農村集體土地過程中,被征收人會看到征收方發布的各種文件,比如說土地征收預公告、補償安置方案,土地現狀調查表、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等等。從原則上來講,這些文件都是征收方需要依法主動公開的文件。只不過實踐中,可能有極個別的征收方并不會逐一將征收文件在征收范圍內予以公開,被征收人若想了解,可能就得需要通過政府信息公開的方式獲得。
不過,除了上述文件是需要征收方主動公開的之外,還有一些則是征收方在一定的特殊情況下,只針對個別被征收人作出的文件,比如說被征收人常見到的責令限期拆除決定、征地補償安置決定,還有就是責令交出土地決定。
![]()
事實上,責令交出土地決定在征收農村集體土地中是特別常見的一份文件。從實踐過程中來看,如果被征地農民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與征收方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話,征收方為了推進征收工作,就會針對未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被征收人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要求被征收人馬上交出土地或者是簽訂補償安置協議,領取相應的補償款。
但嚴格來講,責令交出土地決定針對的是已經拿到了征地補償款,卻還遲遲不愿意交出土地的被征地農民,而非是沒有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甚至什么補償都沒有拿到的被征收人。《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交出土地。
因此結合這一點來說,如果征收方在被征收人未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情況下,就直接對被征地農民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那么顯然就存在以這種方式法來促進土地征收工作的嫌疑。一般情況下,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之前,相關部門應當要先針對未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被征地農民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對個別未達成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應當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并依法組織實施。
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后,被征地農民如果不服,可以針對該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啟動法律程序,包括向有關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時間一般是收到征地補償安置決定之日起的60天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是六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被征地農民沒有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啟動相應的法律程序,那么征收方還需要以書面的形式進行催告,如果經書面的形式催告之后,被征地農民還無動于衷,征收方才能按照法定程序,針對被征地農民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
責令交出土地決定的性質與征地補償安置決定一樣,都對被征地農民的切身利益會產生一定的實質性的影響。如果被征地農民對該文件不夠重視,那么地上附著物和青苗,房屋都有可能會被強制拆除,甚至被法院強制執行。那么,作為被征地農民在收到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時要怎么辦呢?
首先要審查該文件的作出程序是否合法
如果在土地征收中收到了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文件,那么要馬上審查作出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規,比如在收到責令交出土地之前,被征地農民有沒有收到征地補償安置決定,有沒有收到書面的催告書等文件,或者是征收前期工作,征收方有沒有履行到位包括有沒有發布土地征收預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沒有實地對土地現狀進行調查等等,這些細節都可以在某種程度上來判斷相關部門作出的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是否合法。
如果沒有履行這些程序,或者是選擇性的履行了部分法定程序,那么該責令交出土地決定從原則上來說就是不合法的。
其次要審查補償標準是否合理
根據《土地管理法》中的規定,土地征收需要給予被征地農民合理、公平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所以在收到責令交出土地決定后,要審查補償標準有沒有低于這個征收原則,如果低于這個征收原則,那么原則上,相關部門作出的責令交出土地決定則不符合法律法規。
最后馬上收集相關的證據材料
一旦收到責令交出土地決定,對被征地農民的權益已經就產生了實質性的影響,所以廣大被征地農民一定要重視起來。可以先收集相關的證據材料,比如與雙方就補償事宜進行協商時的談話錄音,或者是相關部門發布的一些文件。
在收集到一些文件之后,建議盡快咨詢專業律師,如果有必要,可以在專業律師的幫助下,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也就是盡快通過法律手段撤銷責令交出土地決定,只有這樣才有可能不會被強制拆除,或者是清除。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