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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王某、郭某原系夫妻關系,雙方于2018年12月25日協(xié)議離婚。2018年1月24日至2021年3月21日期間,王某的親戚朱某某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王某支付多筆款項,累計81萬元。2018年3月17日,朱某某另向郭某名下銀行賬戶轉賬7萬元,該筆款項隨后被分筆取現(xiàn)。2022年2月12日,王某就上述總計88萬元借款向朱某某補簽借條,載明借款期限至2024年2月13日。
因王某未按期還款,朱某某提起訴訟,主張88萬元借款為王某與郭某的夫妻共同債務,要求二人共同償還。郭某則以“對借款毫不知情”為由抗辯,拒絕承擔責任。
評析
本案中,朱某某向王某轉賬雖發(fā)生在王某與郭某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但缺乏郭某參與的關鍵證據(jù),無法認定為共同債務。故本案的核心爭議焦點在于:郭某雖未出具借條,但其名下銀行賬戶接收朱某某轉賬7萬元且后續(xù)取現(xiàn)的行為,能否認定為其與王某形成共同舉債合意或該款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進而要求郭某承擔共同還款責任?對此,需結合法律規(guī)定、證據(jù)規(guī)則及司法實踐邏輯展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guī)定,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遵循“共簽共認”、“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及“債權人舉證”三層邏輯。其一,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一方事后追認的債務,直接認定為共同債務;其二,一方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推定為共同債務;其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債權人需舉證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chǎn)經(jīng)營或基于雙方共同意思表示。
實踐中,民間借貸糾紛中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常面臨兩大難點:一是“共簽共認”形式要件缺失,如本案中僅王某出具借條,郭某未簽字或追認;二是款項用途難以直接證明,尤其是大額轉賬背后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經(jīng)營,需結合資金流向、賬戶控制、配偶行為等間接證據(jù)綜合判斷。本案中,朱某某與王某系親戚關系,借款發(fā)生時可能基于親情信任未要求郭某簽字,事后補簽借條亦未告知郭某,導致“共簽”要件缺失。在此情形下,司法機關需突破形式限制,通過資金實際流轉路徑探究配偶的真實意思與款項用途。
本案郭某名下賬戶接收的7萬元款項,雖無直接證據(jù)證明其“共同簽字”或“事后追認”,但結合銀行賬戶的身份屬性、資金控制邏輯及后續(xù)行為,可推定其對借款知情且實際參與。
首先,銀行賬戶具有強身份關聯(lián)性。根據(jù)金融管理規(guī)范,個人銀行賬戶實行實名制,賬戶密碼、操作權限通常由本人掌控。除非有相反證據(jù)證明賬戶由他人實際控制(如借用、代持等),否則應推定賬戶持有人對賬戶內資金流轉享有支配權。本案中,郭某作為賬戶權利人,其對朱某某向其賬戶轉賬7萬元的行為不可能完全不知情。無論是主動告知朱某某收款賬戶,還是默許王某使用其賬戶收款,均表明其與王某就7萬元借款達成了某種形式的合意。
其次,資金取現(xiàn)行為進一步印證郭某的實際參與。涉案7萬元轉入郭某賬戶后,被分筆取現(xiàn)。取現(xiàn)操作需憑銀行卡及密碼完成,若郭某未參與,該筆資金在其賬戶內長期留存或轉作他用(如消費、轉賬)的可能性更高;而取現(xiàn)行為更符合“款項實際用于家庭共同支出”的特征(如家庭應急、日常開銷等)。退一步講,即便取現(xiàn)后資金去向無法直接查明,郭某作為賬戶控制人,對資金被取現(xiàn)的結果亦負有管理責任,其行為已超出“被動收款”的范疇,應視為對借款的實際使用。
最后,從舉證責任分配看,朱某某已完成初步舉證。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債權人主張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為共同債務的,需承擔舉證責任。但本案中7萬元發(fā)生于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且直接轉入郭某賬戶,朱某某提供的轉賬記錄、取現(xiàn)憑證已達到“高度蓋然性”標準,足以證明郭某對該筆借款知情并實際參與。郭某雖抗辯“不知情”,但未提供任何反證(如賬戶被盜用、密碼泄露等),依法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故郭某名下賬戶接收7萬元并取現(xiàn)的行為,已構成對其與王某共同舉債的意思表示或實際參與的合理推定,應承擔共同還款責任;其余81萬元因缺乏郭某參與的證據(jù),不應認定為共同債務。
來源:民事審判
編輯:劉 銳
審核:張 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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