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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據山東省應急管理廳官方網站上了解到,山東水泊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因存在生產經營單位對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和事故發生單位有《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行為之一的違法事實。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應急管理部門可以按照前款罰款數額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處以罰款。”;《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處罰依據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結合《山東省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裁量細則)第140號第B檔、第149號第A檔,被梁山縣應急管理局罰款1710000元。
(山東省應急管理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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