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年清明時,掃墓祭祀、緬懷已逝親人,是傳統習俗,墓地亦成為人們追憶先人、表達哀思的場所。近期,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先人墳墓被遷移引發的侵權責任糾紛案件,判令擅自遷移他人墳墓的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賠償金。
某年清明,曾氏兄妹前往某山進行祭掃,發現其母親的墳墓已不見蹤影,經報警并會同村委會現場勘查,得知原墓址已被張三(化名)親人的墓地侵占,其母親的遺骨則被張三擅自遷移至附近他處。后曾氏兄妹多次與張三協商溝通將母親墓地恢復原狀的事宜,但對方拒不配合。
張三辯稱:“我家原有一座墳墓,與曾氏兄妹母親墳墓相鄰。在修繕我家墳墓的過程中發現旁邊的墓地,問詢過當地村民無人知曉該墓地所屬,所以我自行將該墓地遷移到了另外的地方,遷移時已將骨灰盒妥善移置,并為新址砌磚圍護。”
雙方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曾氏兄妹遂訴至法院,要求張三支付毀壞墓地經濟損失、墳墓重新安置費用和精神損害賠償金。
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判決:張三賠償曾氏兄妹經濟損失20000元、精神損害賠償金8000元。該判決已生效。
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法官賀恒表示,墓地作為安葬逝者遺體或骨灰的特殊場所,對逝者近親屬而言,不僅具有特定的財產權屬性,更承載著他們對先人的深切緬懷與獨特的精神寄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年修正)》相關規定,曾氏兄妹據此要求張三支付毀壞墓地經濟損失及墳墓重新安置費用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
清明祭掃,重在心意,貴在尊重,處理“身后事”,更需多一份謹慎、守一份規矩,這既是對逝者的告慰,也是對生者權利的保障,更是社會和諧所系。墳墓并非普通的“物”,它是寄托哀思的特定場所,承載著深厚的人格利益與精神價值。
法官提醒,任何擅自遷移、破壞、侵占或改建墓地的行為,即便“不知情”或“無惡意”,也可能構成侵權,需承擔經濟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值此清明之際,呼吁大家以合法、文明的方式寄托哀思,讓逝者安息、生者慰藉,使清明之禮真正回歸到傳承孝道、涵養精神的文明本義。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遺體、遺骨等受到侵害,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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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信息時報
編輯 | 鄒皓明
審核 | 孫軼英
校對 | 胡普甜
簽發 | 葉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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