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轉讓需要經過債權人同意。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條規定,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未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擅自轉讓債務的行為對債權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仍有權要求原債務人履行債務。
這一規定旨在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因為債務轉讓涉及履行主體的變更,直接影響債權人債權的實現。不同債務人的償債能力、信用狀況等存在差異,若不經債權人同意就隨意轉讓債務,可能使債權人面臨債權無法實現的風險。
若債務人或第三人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債務轉讓。債務轉讓經債權人同意后,新債務人取代原債務人成為新的債務人,原債務人退出原債權債務關系,新債務人對債權人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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