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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嵊衛醫罰[2026]7號
案件名稱:李某某非醫師行醫案
被處罰人姓名:李某某
主要違法事實:李某某承認于2025年7月至2025年10月期間,在嵊州范圍內進行“嗨瘦”減肥針注射。
行政處罰的種類:1、沒收藥品器械:一次性使用注射器帶針等;2、罰款人民幣20000.00元。
行政處罰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五十九條
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單位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通過財政支付平臺提供的二維碼支付寶掃碼進行繳款或者匯入嵊州市財政局(非稅收入結算分戶),開戶行及賬戶名為中國銀行嵊州支行營業部359*****40827(匯款時請備注用途:衛生行政處罰)
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名稱:嵊州市衛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處罰的日期:2026年4月1日
文章來源:浙江政務服務網
法律支持:
浙江學通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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