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節假期,演員黃曉明曬出與兒子在路上騎自行車的照片。不少網友提醒,不滿12歲兒童騎車上路違法。黃曉明隨后發文道歉,稱會去交警部門接受處罰。
這引發網友廣泛關注。很多人疑惑,不滿12歲騎自行車上路違法嗎?
為此,記者查閱相關法律法規發現,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對此有明確規定,答案是:違法。而且還規定,不得在道路上學習駕駛非機動車。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明確,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周歲;
(二)駕駛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16周歲;
(三)不得醉酒駕駛;
(四)轉彎前應當減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車時不得妨礙被超越的車輛行駛;
(五)不得牽引、攀扶車輛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不得雙手離把或者手中持物;
(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競駛;
(七)不得在道路上騎獨輪自行車或者2人以上騎行的自行車;
(八)非下肢殘疾的人不得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
(九)自行車、三輪車不得加裝動力裝置;
(十)不得在道路上學習駕駛非機動車。
有人認為,這些規定有些小題大作,但從發生過的案事件來看,對未成年人的安全守護,絲毫不能掉以輕心。
2017年3月,上海一名11歲兒童小高手動開啟一輛共享單車騎行,后遭遇車禍,被一大客車卷入車底身亡。而后,死者父母將共享單車提供方拜克洛克公司訴至法院,認為該公司未做到警示提醒義務,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索賠數百萬元。
當時,正在讀小學四年級的小高與三位小伙伴在一弄堂附近玩耍時,四人未通過APP程序掃碼獲取密碼,便各自解鎖了一輛共享單車,然后上路騎行。
小高由東向西逆向騎行,13時37分許,他騎行至一路口時,與一大型客車發生碰撞,后小高倒地并從該大型客車前側進入車底,遭受碾壓,經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
小高父母認為,相關行政法規明確規定,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必須年滿12周歲,受害人未滿12周歲,不該騎車上路,但拜克洛克公司投放大量自行車在公共場合,APP上、車身上均沒有任何警示標識告知受害人不得騎行,加上機械鎖易于被手動破解,極易避開APP程序使用,具有安全隱患。
法院認為,拜克洛克公司應對小高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損害后果承擔相應的侵權賠償責任,但兩原告作為小高的監護人,在對小高的日常行為教導、交通安全教育和監督保護等監護職責的履行上,存在嚴重的過錯。小高的行為是未經許可擅自使用他人財產的行為,同時作為不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在道路上騎行單車,還存在逆向騎行、疏于觀察路況、未確保安全駕駛等行為。兩原告作為小高的父母在對于培養小高形成正確的公私財物道德觀念,以及增強日常的安全及規則意識等日常家庭教育上存在缺失。
最終,上海靜安法院酌定被告拜克洛克公司對兩原告前案未獲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損失承擔10%的賠償責任,即人民幣6.7萬余元。一審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交通安全不可大意,愿每個兒童都能安全、健康,茁壯成長。
(人民日報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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