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看法治時報披露的一起案例——
#結婚登記當日得知女友患精神分裂#【#得知女友精神分裂訴退5.8萬彩禮#,法院支持:雙方已達成解除婚約的合意】4月5日,據法治時報:楊某與被告吳某曼經人介紹相識相戀,雙方及家人于2025年4月19日協商結婚事宜,楊某當場交付彩禮58000元,并簽訂婚約書,約定同年5月16日辦理結婚登記。登記當日,楊某被告知吳某曼患有精神分裂癥,結婚需監護人陪同并同意。楊某認為吳某曼隱瞞不適宜結婚的疾病,以結婚為目的收受的彩禮應予退還,遂與吳某曼一家協商退款事宜。
但吳某曼一家以彩禮已用于購買金飾、電動車為由拒絕全額退還,楊某無奈訴至海南省萬寧市人民法院。萬寧法院審理認為,以婚姻為目的依據習俗給付的彩禮的行為系解除附條件的贈與,本案中,原告與被告吳某曼并未辦理結婚登記或依照農村習俗舉行婚禮,雙方已達成解除婚約的合意。在沒有與對方締結婚姻的情況下,原告給付彩禮的贈與行為所附解除條件已成就,且被告吳某曼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法院依法缺席審理,判決如下:被告吳某卿、吳某曼、紀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向原告楊某返還彩禮58000元。
這樣一則“結婚登記當日得知女友患精神分裂,法院判決全額退還5.8萬彩禮”的新聞沖上熱搜后,相關評論區紛紛震驚和叫好。
講真,在彩禮糾紛案判決屢屢令人搖頭嘆息的當下,能看到這樣一份“全額退還”的判決,確實讓人眼前一亮——不是因為判決有多特殊,而是因為它做了本就應該做的事。
案子本身并不復雜:2025.4.19,楊某與吳某曼在家人見證下談婚論嫁,楊某付了5萬8彩禮,雙方簽了婚約書,約定5月16日領證。領證當天,戲劇性一幕發生了——楊某被告知,吳某曼患有精神分裂癥,需要監護人同意才能結婚。
這不就是典型的臨門一腳卻發現球門沒了?更讓人無奈的是,事發后吳某曼一家以“彩禮已花完”為由拒絕全額退還。
萬幸的是,和海南萬寧市人民法院的判決沒讓人失望——要求三被告十日內全額返還5.8萬元彩禮。判決理由清晰有力:雙方既未登記結婚,也未按習俗舉辦婚禮,婚約解除后,以結婚為條件的贈與自然失效。
![]()
說句實話,看到“全額返還”的結果,我跟很多人一樣,第一反應是震驚。畢竟在司法實踐中,這確實不多見。也不知道從何時起,彩禮糾紛已然形成了某種“潛規則”,就是即使女方有明顯過錯、即使婚沒結成,法院也往往判決“部分返還”,美其名曰“平衡雙方利益”、“考慮實際情況”,自由裁量說什么都行。
于是我們就看到了各種令人費解的判決。比如戀愛多年分手,彩禮打折返還;隱瞞重大疾病,彩禮打折返還;甚至因為女方過錯而導致分手,彩禮還是打折返還……打折,似乎成了處理彩禮糾紛的“標準動作”。
在這種背景下,萬寧法院的這份判決,就像一股清流——該是誰的就是誰的,錯了就是錯了,法律不該和稀泥。
如此解氣的判決,其可貴之處,就在于它守住了幾條底線。一方面是誠信底線。《民法典》明確規定,婚前患有重大疾病的一方有如實告知義務。精神分裂癥顯然屬于“重大疾病”范疇,刻意隱瞞已然構成欺詐。如果連這種明顯過錯都能在財產上獲得“照顧”,那法律的指引作用何在呢?
另一方面是守住了公平底線。男方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給付彩禮,女方在知情的情況下隱瞞病情。如果這種情況下還要“打折”返還,無異于讓無過錯方為過錯方的錯誤買單,這公平嗎?
還有就是守住了法律尊嚴。彩禮的本質是“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目的落空,贈與失效,這本就是清晰的法律邏輯。但如果總以“女方弱勢”、“錢已花完”等為由大打折扣,那法律本身就會變得模糊不清、難以預測。
![]()
對比之前“女子隱瞞尿毒癥,判決返還70%彩禮”的案例——
【#女子瞞重病訂婚向男友索600萬治病#】#相親2天訂婚發現女方患尿毒癥# 4月1日,據中國裁判文書網:2025年1月5日,男子周某某經媒人介紹認識女生張某某。雙方于2025年1月7日(農歷臘月初八)訂立婚約,原告按照當地習俗向被告給付了彩禮款188000元、三金及車款50000元,共計238000元。隨后雙方舉行結婚儀式共同生活,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后原告得知被告患有尿毒癥等疾病,被告要求原告貸款600萬元治病。同年4月21日,原告找被告協商退還彩禮,被告讓原告去起訴。原告稱想跟被告好聚好散,被告稱那是不可能的事。
2025年4月22日,被告因昏迷入院治療,經太康縣人民醫院診為1.I型糖尿病性低血糖昏迷、2.I型糖尿病性腎病、3.I型糖尿病性伴多個并發癥、4.I型糖尿病性視網膜病變、5.I型糖尿病性周圍神經病、6.I型糖尿病性周圍血管病、7.高血壓病3級、8.慢性腎功能不全尿毒癥期。當天出院后,原告多次微信聯系被告均被拒收,并將原告拉黑,至今未見面。法院判決:被告張某某返還彩禮款166600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我們能看到兩種不同的司法邏輯。尿毒癥案中,法院考慮到“雙方已共同生活”等因素,做出了酌情返還的決定。這當然有其考量,但也折射出一個問題,就是當法律過分強調所謂“平衡”,就已經模糊了是非。
萬寧案的判決則傳遞了一個明確信號:在原則性問題上,法律不應妥協。特別是,當一方通過隱瞞重大疾病的方式“騙婚”,這種行為本身已觸碰法律和道德紅線。如果連這種情況都不能“全退”,那無異于變相鼓勵“先上車后補票”——反正最壞結果也不過是退部分錢,何不賭一把呢?
總的來說,萬寧這份判決引發如此大的共鳴,反映的其實是公眾對“確定性”的渴望。在一個彩禮糾紛往往“和稀泥”的司法環境下,人們太需要看到清晰的規則、明確的對錯、不妥協的態度。
我們為這份判決叫好,一方面是為“誠信者不受損,失信者不得利”的樸素正義,另一方面也是為法院不因“弱勢”標簽而模糊是非的勇氣。
婚姻是神圣的,因為它關乎一個人最根本的選擇權。當疾病被刻意隱瞞,這種選擇權就被剝奪了。法律的作用,就是把這被剝奪的權利,連同被拿走的財產,一并還回去。
最后我想說的是一份本該平常的判決,卻因為足夠“正常”而成了新聞,這本身就值得深思。畢竟在彩禮糾紛中,我們已見過太多“和稀泥”式的判決,見過太多“誰鬧誰有理”的無奈,也見過太多“花錢買教訓”的荒唐。
我以前經常說油門踩死,但偶爾踩一下剎車也是樂見的。如果這樣的判決不再是“新聞”,而是成為“常態”的話,或許并不至于非得狂飆加速到底。當然,按照這種稀缺程度,只怕沒什么阻擋作用,最終還是一騎絕塵,到時候歷史共業一起承擔就是了,雙輸好過單贏。
(全文完)
關注小號防失聯
為了保持正常接收推文
還望大家能夠將“少爺寫春秋”設為星標
并多多點亮右下角“在看”
拜托了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