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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情介紹
王建國與李秀英系夫妻關系,二人育有三子一女:長子王強、次子王剛、三子王明、女兒王麗。王建國于1992年1月22日去世,李秀英于2012年11月8日去世。
王強與張華系夫妻關系,二人育有一女王芳。王芳與趙某系夫妻關系,二人育有兩女王雪、王雨。
位于北京市海淀區的一號房屋為王建國與李秀英所有。2023年,該院落房屋拆遷,拆遷安置協議由張華與王強所簽,涉及多套安置房屋及其他安置利益。
王麗、王明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王強、張華向王麗給付被騰退房屋建筑地上物補償204392.5元。
各方主張:
王麗、王明主張:
一號房屋所在宅基地使用權人應為王建國
王麗于2002年為了改善李秀英的居住環境共同出資建設了一號房屋
2021年,一號房屋在未經王麗同意的情況下被王強夫婦直接拆除重建
一號房屋的所有權應歸王麗、王強共同所有
王麗對房屋建設出資132207元,應享有相應的拆遷利益
王強、張華主張:
一號房屋系由其個人財產,由其于2002年-2005年出資翻擴建并于2021年再次出資103.1萬元建設
一號房屋不是遺產,不應當分割
李秀英生前已將住房歸大兒子王強所有,其他兩個兒子沒有異議
關鍵證據:
1984年施工許可證:載明原有房屋6間,在冊人口10口,家庭成員為王建國、李秀英、王強、張華、王芳、王剛、程某(二子之妻)、王明、王劉氏(戶主母親)、王小芳(二子之女)。建房理由:王明結婚用房。公社意見:外批房3間。
無宅基地批示評議確認單:評議申請人王強,宅基地院落地址一號房屋,無批示宅基地評議面積說明:宅基地評議面積378.74㎡。
分院情況說明:原被騰退人王強,院落面積378.74㎡,該處宅基地分為2個自然院落;分院1:被騰退人王強,共居人張華,分院院落面積211.8㎡;分院2:被騰退人王芳,共居人王雨、趙某、王雪,分院院落面積166.94㎡。
騰退補償協議:王強作為被騰退人,認定的宅基地面積211.80平方米,認定的首層房屋建筑面積為206.56平方米,安置人口2人。騰退補償和補助總額1162079.80元,其中包括被騰退房屋建筑地上物補償408785元。
證人證言:王麗提交了多位證人證言,證明其在2002年-2003年對一號房屋的翻建過程中存在出資。
法院評析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的核心爭議在于:王麗、王明能否僅以王麗對一號房屋在2002年-2003年的翻擴建過程中存在出資為由,主張對一號房屋改造搬遷產生的拆遷利益進行分家析產。
關于宅基地使用權的認定:
從現有證據來看,1984年的施工許可證可知,一號房屋所在院落系以王建國的名義申請的宅基地,即該院落的宅基地使用權人系王建國。在1984年該戶內家庭成員中并不包含王麗的姓名。
關于繼承與翻建的關系:
王建國夫婦去世后,王麗作為王建國夫婦的子女,僅系王建國與李秀英的繼承人。其作為繼承人若對宅基地上房屋翻擴建過程中作出貢獻,并因此增加了宅基地上房屋的價值時,此種貢獻并非會對其享有繼承物權的權利歸屬產生影響,即繼承人并非基于其對宅基地上房屋翻擴建的貢獻直接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
關于本案的處理范圍:
因經法院釋明,雙方明確表示在本案中暫不處理王建國夫婦的遺產繼承事宜。因此,本案僅涉及分家析產問題,不涉及繼承問題。
關于出資翻建的法律性質:
繼承人對宅基地上房屋的翻擴建出資,其性質可能是贈與、親屬間無償幫扶或債務行為,但不會直接導致房屋所有權的轉移。要取得房屋所有權,需要通過繼承、贈與、買賣等法定方式。
最終判決:
駁回王麗、王明的全部訴訟請求。
律師勝訴心得
本案勝訴的關鍵在于:
準確把握宅基地使用權的歸屬:1984年的施工許可證明確載明宅基地使用權人系王建國,這是確定房屋權屬的基礎。
正確理解繼承與翻建的關系:繼承人對房屋翻建的出資不會直接取得房屋所有權,需要先通過繼承程序確定繼承份額。
及時提出關鍵抗辯:王強、張華及時提出"暫不處理繼承問題"的抗辯,將案件限定在分家析產范圍內,避免了復雜的繼承程序。
訴訟策略得當:選擇在分家析產案件中抗辯,而非主動提起繼承訴訟,避免了不必要的訴訟成本。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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