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確診甲狀腺癌后的拒賠風波
2020年,北京市民李女士(化名)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險。2022年,李女士在體檢中發現甲狀腺結節,經進一步檢查確診為甲狀腺乳頭狀癌,接受了甲狀腺切除術。
確診后,李女士向保險公司提交了理賠申請。然而,保險公司的回復讓她難以接受:拒賠,并解除保險合同。保險公司調取李女士投保前的體檢記錄,發現其有“甲狀腺結節”的診斷記錄。保險公司認為,甲狀腺結節與甲狀腺癌存在關聯性,李女士未如實告知這一情況,違反了如實告知義務,決定解除保險合同并拒絕賠付。
爭議焦點:未告知甲狀腺結節是否構成未如實告知?
本案的核心爭議在于:李女士投保前的甲狀腺結節,是否屬于必須告知的重要健康信息?其未告知行為是否構成故意或重大過失?
保險公司的立場:保險公司主張,甲狀腺結節是甲狀腺癌的重要風險因素,屬于影響承保決定的重要健康信息。李女士未告知這一情況,導致保險公司在承保時未能準確評估風險,根據《保險法》第十六條,保險公司有權解除合同并不承擔賠付責任。
君審律所的代理觀點:我們接受委托后,從多個角度對保險公司的拒賠理由進行了有力駁斥:
- 詢問告知原則的適用:根據《保險法》第十六條,投保人的告知義務限于保險人詢問的范圍和內容。我們審查投保材料后發現,保險公司在該保險投保單列明的告知事項中表述為“是否患有甲狀腺或甲狀旁腺疾病”,李女士回答為“否”。李女士雖于體檢時發現甲狀腺結節,但現有證據未顯示李女士對其采取了治療措施或定期進行復查。考慮到甲狀腺結節的多發及常見性,其并不必然屬于疾病范疇,故在保險公司未具體詢問是否具有甲狀腺結節的情況下,李女士并不負有主動告知義務。
- 結節的性質認定:我們向法庭提交了內分泌科專家意見,證明甲狀腺結節在人群中極為常見,大多數為良性,與甲狀腺癌無必然因果關系。作為普通投保人,李女士難以認識到這一發現需要作為重大健康問題向保險公司申報。
- 因果關系的缺失:保險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李女士未告知的甲狀腺結節與本次發生的甲狀腺癌之間存在直接的、必然的因果關系。根據《保險法》第十六條的規定精神,未告知事項必須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保險人才有權解除合同。保險公司未能證明甲狀腺結節屬于足以影響承保決定的重大事項。
- 格式條款的提示說明義務:保險公司在投保過程中未對甲狀腺結節病史進行具體詢問。投保人作為不具有專業醫學知識的普通公眾,在保險公司未進行明確詢問的情況下,未主動告知不構成故意或重大過失。
法院審理與判決
北京市某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采納了君審律所的主要代理意見。法院認為:
首先,根據《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的“詢問告知”原則,投保人的告知義務限于保險人詢問的范圍和內容。考慮到甲狀腺結節的多發及常見性,其并不必然屬于疾病范疇,故在保險公司未具體詢問是否具有甲狀腺結節的情況下,李女士并不負有主動告知義務。
其次,保險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李女士未告知的甲狀腺結節與本次發生的甲狀腺癌之間存在直接的、必然的因果關系。甲狀腺結節是常見疾病,大多數為良性,與甲狀腺癌無必然因果關系。
再次,保險公司未能證明甲狀腺結節屬于足以影響承保決定的重大事項。投保時的詢問未涉及此項具體病史,保險公司未盡到明確說明義務。
綜上,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向李女士支付重大疾病保險金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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