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氣不好”就被解雇?4月9日,“四川人社”微信公眾號公布一則案例:
于師傅在2024年12月入職某物業公司,擔任駕駛員。2025年7月,公司告知于師傅及其兩位駕駛員同事,因公司經營現狀,三人需通過“抓鬮”形式決定一人離職。于師傅因抽到離開的簽,被要求自2025年8月1日起不再上班。
2025年9月,于師傅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最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支持了于師傅的仲裁申請。
本案中,從表面上看公司已與三名駕駛員,就以“抓鬮”方式決定去留達成“共識”,但是將勞動關系存續問題交由純粹的偶然性決定,而不考慮勞動者的工作能力、工作年限、績效表現、崗位適配性以及不得解除勞動合同情形等相關因素,實質上是用人單位利用優勢地位,強迫勞動者接受不合理行為,侵害了勞動者權利,規避了用人單位法定責任,不能視為是雙方平等自愿協商一致,不屬于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而屬于用人單位單方解除。物業公司單方解除與干師傅的勞動合同不具備法定事由、未遵循法定程序,故構成違法解除,依法應承擔賠償金。
來源:四川人社、廣州日報 B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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