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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醫 行 業 的 良 心 和 大 腦
■來源 | 深圳特區報
據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某中醫診所員工鐘某無醫師資質,在該診所內為耳鳴患者開展針刺治療,收取費用168元,后被深圳市某區衛生健康局處罰5萬元,并沒收違法所得168元。該診所不服,遂訴至法院,最終,法院經審理駁回某中醫診所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情簡介
2024年4月中旬,鐘某在未取得《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的情況下,在某中醫診所內為一患者開展“耳鳴/耳聾特色針刺”治療,并收取費用168元。經核實,該行為違反了《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相關規定。2024年8月,深圳市某區衛生健康局(以下簡稱區衛健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某中醫診所罰款人民幣5萬元,并沒收違法所得168元。后某中醫診所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機關作出復議決定,維持了上述行政處罰。
某中醫診所認為,其無主觀故意,作為社會服務機構,重罰將導致經營困難,不利于中醫行業發展,涉案處罰及復議決定未考慮實際情況,故訴至法院請求撤銷涉案行政處罰及復議決定。
區衛健局辯稱,其具有醫療衛生行政管理職權,經調查確認鐘某無醫師資質,卻在某中醫診所為患者開展針灸診療,該診所違法事實清楚;其依法履行立案、調查、事先告知等程序,處罰適用法律正確、量罰適當,請求駁回某中醫診所訴訟請求。復議機關辯稱,其復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請求駁回某中醫診所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區衛健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與復議機關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是否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十三條規定,國家實行醫師執業注冊制度。取得醫師資格的,可以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申請注冊。醫療衛生機構可以為本機構中的申請人集體辦理注冊手續。未注冊取得醫師執業證書,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從該規定可知,醫師執業需要具有相應醫師資格并經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注冊取得醫師執業證書。《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第七十九條規定,醫療機構開展執業活動不得使用非醫療衛生人員開展執業活動。《關于打擊非法行醫專項行動中有關中醫監督問題的批復》(國中醫藥辦法監發〔2014〕9號)規定,非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在經營活動中不得使用針刺、瘢痕灸、發泡灸、牽引、扳法、中醫微創類技術、中藥灌洗腸以及其他具有創傷性、侵入性或者高危險性的技術方法;不得開具藥品處方;不得宣傳治療作用……對違反規定的行為,應當按照《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本案中,某中醫診所員工鐘某在未取得醫師資格及執業證書的情況下,于該診所內為患者開展以治療為目的的針刺活動,且相關費用由診所收取,該行為已構成“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開展診療活動”的違法事實。
《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第一百四十條第三項規定,醫療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七十九條規定的,由衛生健康部門責令改正,按照下列規定處理:(三)違反第五項至第七項規定的,按照每使用一人五萬元的標準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相關診療科目或者單項診療服務許可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有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違法所得是指實施違法行為所取得的款項。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違法所得的計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區衛健局依據相關規定,綜合考慮某中醫診所為初次違法、未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等因素,處以罰款5萬元并沒收違法所得,適用法律正確,量罰適當。區衛健局立案受理后依法進行調查、告知、送達等,程序合法。復議機關的行政復議程序亦符合法律規定。
某中醫診所提出的“經營困難”等理由,不能推翻其違法事實,亦非法定免責或從輕情節。
綜上,法院判決駁回某中醫診所的全部訴訟請求。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部分小型中醫診所為降低經營成本、圖便利,存在違規使用無資質人員開展診療活動的行為,此類行為既存在醫療安全隱患,也擾亂了醫療行業秩序。
針灸屬于具有創傷性、侵入性的中醫診療活動,根據相關規定,從業者必須取得醫師資格證書并辦理執業注冊;醫療機構作為責任主體,負有嚴格審核從業人員資質的義務,違規使用無資質人員開展診療,屬于違法行為,衛生健康部門可依法予以處罰。本案中,某中醫診所雖經合法備案,但未履行資質審核義務,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法院因此維持涉案行政處罰及復議決定,符合法律規定。
法官在此提醒:中醫診所須堅守醫療安全底線,嚴格履行從業人員資質審核義務,切勿因圖便利、降成本觸碰法律紅線,聘用無醫師資格、無執業注冊的人員開展針灸等診療活動。廣大市民就醫時,應主動查驗醫師的執業證書,避免因輕信無資質人員診療而損害自身健康權益。
I 版權聲明
本文來源“深圳特區報 ”,記者/張燕,版權歸權利人所有。
編輯|佩蘭 視覺|石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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