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10日,龍里縣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了龍里縣林業局原黨組書記、局長張航受賄罪一案。對張航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被告人張航受賄違法所得人民幣一百九十三萬六千二百六十四元及孳息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16年12月至2025年1月,被告人張航利用擔任龍里縣消防大隊黨委副書記、黔南州公安消防支隊龍里縣大隊大隊長,龍里縣應急管理局黨組(黨委)書記、局長,龍里縣林業局黨組書記、局長等職務便利,為他人在項目承接、資金撥付、消防安全監管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193.6264萬元。
龍里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航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數額巨大,應依法懲處。鑒于張航具有坦白情節,且如實供述大部分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主動退繳全部違法所得,羈押期間表現良好,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法院遂做出上述判決。
被告人張航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張航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張航作了最后陳述,并當庭認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各界群眾110余人旁聽了庭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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