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張丟失的社保卡,一筆每月800元的五保補助金,在一年多時間里被人分21次取走。看似是“偷錢”的行為,最終卻被認定為信用卡詐騙。3月19日,鄂州市華容區人民法院以信用卡詐騙罪判處童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
基本案情
熊大伯是村里的五保戶,每月依靠社保卡領取約800元補助金維持生活。2023年11月,他不慎將社保卡遺失,之后補辦了新卡,卻忘了給舊卡辦理掛失。
與此同時,在某銀行網點擔任大堂經理的童某,遇到一名陌生女子持卡前來詢問初始密碼。童某未認真核實身份,便告知了密碼。女子當天取現12000元后,竟將社保卡和其中6000元現金留在柜臺,轉身離去。
面對這張不屬于自己的卡和錢,童某動了貪念。他沒有上報、沒有尋找失主,反而將卡留下。從2023年12月至2025年1月,他分21次在ATM機上取走卡內剩余資金14080元,加上此前女子遺留的6000元,共計獲利20080元,全部用于個人開銷。2025年1月,因內心恐懼,他將社保卡剪斷丟棄。
直到2025年3月,熊大伯在侄子陪同下查詢余額,才發現卡內沒錢。報警后,童某主動到案,退賠熊大伯3萬元并取得諒解。
案件爭議焦點
公安機關最初以盜竊罪移送審查起訴。但鄂州市華容區人民檢察院承辦檢察官經審查,提出了不同意見。
![]()
盜竊罪的核心是“違背被害人意志,以平和方式秘密轉移財物占有”。而本案中,童某在ATM機上憑密碼取款,并非直接從熊大伯處竊取,而是通過機器操作完成。ATM機是銀行柜臺的“延伸”,其按照預設程序代表銀行處理交易。當童某輸入正確密碼時,銀行系統基于“密碼正確即視為本人操作”的規則自動支付款項,該過程符合詐騙中“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的特征。因此,童某的行為本質上屬于通過欺騙手段使銀行系統“自愿”交付錢款,符合詐騙類犯罪的特征。
同時,社保卡是否屬于刑法意義上的“信用卡”?也是本案定罪關鍵。
檢察機關經審查認定,涉案社保卡由人社部門與農業銀行聯合發行,具備存款、取款、消費等完整的儲蓄卡金融功能。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信用卡規定的解釋: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存取現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電子支付卡,均屬于刑法規定的“信用卡”。因此,該社保卡應被認定為信用卡。
檢察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冒用” 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名義使用信用卡。童某作為銀行從業人員,明知銀行卡必須由本人使用,卻利用職務便利獲取初始密碼,長期冒充熊大伯取款,非法占有目的明確。需要說明的是,童某此前占有的女子遺留的6000元現金雖屬遺失物侵占(數額未達刑事標準),但其后續冒名取款的行為才是本案定罪關鍵,全案以信用卡詐騙罪綜合評價。
“數額較大”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冒用信用卡詐騙數額在5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屬于“數額較大”。童某涉案金額20080元,已達追訴標準。
因此,檢察機關以信用卡詐騙罪提起公訴。法院采納了該定性及量刑建議,考慮到童某自首、認罪認罰、全額退賠并取得諒解等情節,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二萬元。
檢察官提醒
該案是一堂生動的法治課,也帶來幾點重要警示:
1. 社保卡也是“信用卡”:如今的社保卡、醫保卡大多兼具金融功能,在法律上屬于“信用卡”范疇,冒用、盜刷可能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刑罰重于普通盜竊。
2. 密碼務必修改,丟失立即掛失:社保卡初始密碼極易被他人利用。領卡后應第一時間修改密碼。一旦丟失,不僅要掛失社保功能,更要立即掛失金融賬戶,避免資金損失。
3. 銀行從業人員更應嚴守底線:童某身為大堂經理,利用工作便利獲取他人密碼并冒名取款,最終受到刑事處罰。職業便利不是貪念的借口,法律面前沒有“僥幸”。
希望廣大群眾引以為戒,妥善保管、合規使用,莫讓“養老錢”成為不法分子的“盤中餐”。
供稿:鄂州市華容區人民檢察院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