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9C律師 李晶
根據《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各擔保人對債權人承擔的責任是相對獨立的,債權人向其中一位擔保人主張權利,原則上不影響其向其他擔保人主張權利。然而,“債權人免除個別擔保人的責任”這一行為,則可能打破這種獨立性。
一、連帶責任保證
債權人免除個別連帶保證人的責任,在該被免除的保證人應當承擔的份額范圍內,其他保證人對債權人的相應責任消滅。連帶保證人之間如果約定了分擔份額,則按約定。如果沒有約定分擔份額,則視為份額相同。
例如,一項債務有甲、乙、丙三個連帶保證人,且沒有約定分擔份額。那么,如果債權人免除了甲的全部責任,則乙和丙的擔保責任范圍,將扣除甲應承擔的份額,變成原債務總額的2/3.
二、一般保證
對于一般保證來說,法律未直接規定債權人免除個別一般保證人的責任后,對其他一般保證人有什么影響。由于一般保證人的責任本身具有從屬性,且其享有先訴抗辯權,債權人免除其中個別一般保證人的責任,通常不影響其他一般保證人的責任范圍。除非該免除行為導致其他保證人的責任被不當加重,這時可能會依據公平原則做出調整。
三、混合擔保
混合擔保,也就是既有人的擔保又有物的擔保。
在這種情況下,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如果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如果是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債權人可以選擇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選擇保證擔保來實現債權。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債權人免除了債務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擔保,那么其他擔保人(無論是第三人提供的保證還是第三人的物的擔保)在債權人因此喪失的優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相應免責。當然,如果債權人免除的是第三人提供的擔保(無論是人的擔保還是物的擔保),則一般不直接導致其他擔保人免責。
另外,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后,依法享有向債務人追償的權利。在多個擔保人之間,也可能存在相互追償的權利。債權人免除個別擔保人的責任,會直接影響擔保人內部的追償關系。
擔保人之間是可以約定相互追償及分擔份額的。如果債權人免除了其中一個擔保人的責任,該擔保人不僅失去了向其他擔保人追償的權利,也免除了被其他擔保人追償的可能。于是,其他擔保人在承擔了擔保責任后,其內部追償的權利就受到了影響。
比如說,如果債權人免除擔保人甲的責任,導致擔保人乙如果在承擔全部擔保責任后,無法向甲追償其應分擔的份額,那么乙可以就其喪失追償權的部分主張免責。
(說明:本文參考的法律條款包括但不限于:《民法典》第五百二十條第二款、《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條、《民法典》第四百零九條第二款、《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第十三條、《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
關于作者:李晶,9C資本力合伙人,俱時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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