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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梁子湖區(qū)人民法院沼山法庭調解了一起因共同飲酒后醉駕發(fā)生交通事故致死引發(fā)的生命權糾紛案件,承辦法官秉持法理與情理相融的原則,理清責任邊界,溫情釋法明理,最終促成雙方和解,四名“同桌人”賠償故友家屬3萬元并獲得諒解,實現(xiàn)了案結事了人和。
01
案情回顧:酒局散場釀悲劇,昔日好友對簿公堂
原告家屬李某與被告劉某、張某等四人系好友。某日晚間,李某邀約聚餐飲酒。聚餐結束后,李某駕駛私家車自行回家,劉某、張某等同飲者明知李某已處于醉酒狀態(tài),不僅未對其駕車行為進行勸阻,也未采取聯(lián)系家屬、安排代駕、安全護送回家等保護性措施,放任李某獨自駕車駛離。途中,李某因醉酒超速駕駛,與停放在非機動車道上的重型半掛牽引車尾部發(fā)生碰撞,發(fā)生單方交通事故,李某當場死亡。事故發(fā)生后,李某家屬悲痛萬分,認為劉某、張某等同飲者未盡到安全照顧義務,遂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各項經濟損失共計24余萬元。
02
法官調解:厘清過錯,溫情化解
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第一時間梳理案情,核實證據(jù),充分了解雙方爭議焦點,準確劃分責任邊界。一方面,死者李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聚餐組織者,明知醉酒駕車違法且夜間駕駛風險更高,仍自主駕車、罔顧安全,對事故發(fā)生存在重大過錯,應自行承擔主要責任;另一方面,劉某、張某等四人因與李某共同飲酒,依法負有提醒、勸阻、照顧、護送、通知等義務,且明知李某已處于醉酒狀態(tài),應當預見其夜間醉酒駕車存在極大安全隱患,卻未采取有效保護措施,存在一定過錯,依法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調解過程中,法官耐心釋法、細致疏導,既安撫家屬喪親之痛,又向同飲者講清法律義務與過錯后果。最終,雙方達成和解協(xié)議:四名同飲者認識到自身未盡到照顧、護送等義務的過錯,自愿一次性賠償李某家屬共計3萬元;李某家屬亦理解案件事實與責任劃分,同意諒解并撤回起訴,這場因酒局引發(fā)的糾紛得以圓滿化解。
03
法官釋法:同飲即有責,放任必擔責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guī)定,同飲者因共同飲酒先行行為,負有法定照顧、護送等義務,出現(xiàn)以下情形,引發(fā)損害后果,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1.強迫勸酒、過度勸酒,導致他人醉酒;
2.未勸阻飲酒者酒后駕車,放任危險發(fā)生;
3.未對醉酒者進行照顧、護送或聯(lián)系家屬;
4. 明知他人不能飲酒仍勸飲、拼酒。
來源 :梁子湖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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