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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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況下,不當得利糾紛中,原告無需舉證,是要由被告舉證證明取得利益有合法根據。
那么,給付型不當得利,原告應對“沒有合法根據”承擔舉證責任嗎?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入選案例《某和源公司訴某軒公司不當得利糾紛案》中明確:
給付型不當得利糾紛中,主張不當得利的一方當事人關于對方取得利益“沒有合法根據”的主張,建立在否定自身給付行為的基礎上。相較于對方當事人,主張不當得利的一方更有能力對自己的行為提供證據。故在給付型不當得利糾紛中,仍應適用“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由原告對“沒有合法根據”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本案焦點為,給付型不當得利糾紛中,誰應當對“沒有合法根據”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一條,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主張法律關系存在的當事人,應當對產生該法律關系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法律對于不當得利糾紛的舉證責任規則沒有作出特別規定。某和源公司主張某軒公司不當得利,應當對發生不當得利這一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其次,“沒有合法根據”是產生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的基礎要件,某和源公司應當對此承擔舉證證明責任。本案是因某和源公司向某軒公司轉款而引發的不當得利糾紛,案涉資金流轉系因某和源公司的行為所致。作為主動引起案涉資金流轉的主體,某和源公司關于某軒公司取得案涉資金“沒有合法根據”的主張,建立在否定自身轉賬行為的基礎之上。相較于某軒公司,某和源公司更有能力對自身的行為提供證據。
再次,在給付不當得利糾紛中,“沒有合法根據”所對應的基礎事實,是主張不當得利的一方當事人所作出的給付行為欠缺給付原因,可以通過證明作出給付行為的具體原因、該給付原因自始不存在或者嗣后喪失等積極事實來證明,并非現實中未曾發生、無法證明的消極事實。故本案由某和源公司對其向某軒公司轉款自始或嗣后欠缺給付原因承擔舉證證明責任,并無不當。
如前所述,某和源公司對于因其轉款行為而產生不當得利法律關系的基本事實應當承擔舉證證明責任。張某某系某和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某軒公司前股東。某軒公司在李某某為其股東期間,與某和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某為股東的多個公司發生多筆資金往來,雙方的款項流轉時間相互交織,案涉6700萬元款項僅系雙方大量資金往來中的一部分。某和源公司提供的證據尚不能證明某軒公司構成不當得利,應當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周軍律師提醒,給付型不當得利中,“沒有合法根據” 的舉證責任由原告承擔,是基于證據距離、財產安全與誠信訴訟的必然選擇。原告必須完整證明給付欠缺法律上原因,否則應承擔敗訴結果。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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