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以為律師應該是最熟悉法律規則的職業權益,既然順其自然的認為,律師們應該以身作則,最遵守法律規定,畢竟,《律師法》也是這么規定的。
然而,在律師們組成的律所內部,長期存在著諸多法律問題模糊不清、法律規則運行不暢,甚至是法律權益無法保障的事項。例如,近期有自己為他人代理過30多起無罪刑事案件的資深律師,卻困在了自己律師費常年無法正常結算、轉所因跟律所存在諸多糾紛長期無法實現里,不得不求助媒體尋求幫助。
除了轉所之外,都知道想成為律師,法科畢業生必須找個律所進行為期一年的實習,行業外的人可能不為所知的是,法律規定的律師實習制度,長期以來卻在發揮著讓法科生沒有具體從事法律事務,卻獲得了從法律理論到社會現實“第一堂課”的作用。
根據法律規定,實習律師跟律所之間需要簽訂勞動合同,雙方需要約定勞動報酬,律所作為用人單位需要為實習律師繳納社保,雙方之間是嚴格執行勞動法的規定。
不要以為以上這些僅是法律規定。根據律師實習規定,上面這些關系所必備的書面勞動合同、社保繳納記錄等等,是需要由律所報備司法行政管理備查,需要作為律所報請實習律師結業材料經過律協審查的。
盡管規定的如此完備嚴密,但長期以來,很多律所、實習律師都在以行業潛規則的形式,讓律所跟實習律師之間的勞動關系利于形式,實際上內部規定,由實習律師自己承擔所有的(勞動者個人承擔和用人單位承擔)社保費用,只是支付實習律師少許甚至根本不給勞動報酬。
支持這一現實違法做法的理由是,律所能讓法科生實習成為律師,而且讓其接觸法律事務、安排指導老師等等,已經是恩賜了。想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權益要求的話,就得另行找別的律所。
不排除有的律所是嚴格執行法律規定的,但很多律所發現了居然可以利用實習律師的培訓機會零成本地獲利,實習律師們紛紛默認了這一潛規則,監管部門也是選擇性無視,久而久之也就成了行業的潛規則。有的律所主任甚至認為,自己也是這么過來的,沒理由給實習律師落實法律權益。
最近,這些行業規則因為一起司法判決及其之后的律所主任言論,引發了軒然大波
2026年2月,福建泉州,實習律師陳某某與北京某某(泉州)律師事務所勞動爭議案二審宣判:法院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判令律所返還陳某某墊付的社保費用16748.52元并出具離職證明。
法院認定,一年的實習期內,律所要求陳某某自行承擔全部社保費用,包括應由用人單位繳納的部分。2024年12月,實習期滿陳某某提出轉所申請,律所拒絕配合出具離職證明。律所要求陳某某返還補貼及墊付費用15996.75元(含實付工資、代繳醫社保、停車費、打印材料費、快遞費),法院認定這些是律所應承擔的法定義務。
敗訴后,該律所主任付某某在近500人的泉州律師微信群中公開指責陳某某的“白眼狼”行為:“本來不想發,因為這個陳某某(原文是實名的)竟然去法院申請執行,這種白眼狼的事情,應該發下。” “招人需謹慎,不要引狼入室。”等等。
律所主任本意應該是想在本地律師圈爭取更大規模輿論聲援來譴責實習律師的過河拆橋行為,盡管自己在司法程序上輸了,起碼在行業潛規則上懲治一下實習律師,甚至是想著“企圖以行業輿論將其封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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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想到的是,律所主任的言行,在微信群內遭到了很多實名律師的公開反駁和指責。例如,有律師認為,“來去自由,應該是常態”,也有律師提醒:“生效判決本身就已經指定了履行期限,如果認為法院還需要另行通知被告才應主動履行,否則原告不得申請強制執行的話,那也應該是去投訴法院程序不當,和原告有啥關系?怎么就成白眼狼了。”
隨后,群內的聊天內容截圖流傳到了網絡上,引發了更大規模的談論,還引起了“羊城晚報”、“環球網”等媒體的報道。從網友評價看,律所主任的言行,遭到了一致性的質疑和抨擊。
有網友總結事情的經過是,“這個律所主任是想在行業內封殺這個實習生,沒成想群里有幾個路見不平的”;還有律師的評價堪稱經典,“我們當師傅的自己淋過雨,就要拿著燈照亮他們前行的路,這是一個人的良知,社會的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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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有些律師卻逆勢而為,警告實習律師,不要這么學,否則你會找不到實習律所
猶如幾乎所有的社會熱點事件,每逢有人出來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每逢有人出來贊同這樣的爭取行為,就會有“過來人”、“資深人士”過來教育這些人:不要輕易挑戰潛規則,不要站著說話不腰疼,只有識時務的才是正道,否則輕則吃虧,重則丟飯碗的。
有律師發文稱,實習律師告贏律所后,可能導致法律生實習更難。文章給出的理由是,現在過了法律資格考試的法科生已經很多了,想要找家律所通過實習成為律師,就要接受行業的潛規則。想要法律規定的權益,以后實習律師的機會就會越來越少了。
按照文章的推理過程,想要成為律師,就要舍棄自身的合法權益,因為現實是法律生需要律所接收自己實習,而不是律所需要實習律師輔助工作。
這樣的推理過程貌似很有道理,但仔細想想,這樣的推理,豈不就是陷入輿論翻車中的律所主任所持有的“白眼狼”理論:律所肯接受法科生實習已經是犧牲和恩賜了,想要轉所和所要勞動待遇,就是“白眼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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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文章,絲毫看不出文章作者標榜自己律師身份所應該具有的法律精神,卻滿滿的充滿了銅臭味,勸導大家法律規定要服從行業潛規則、眼前利益。
文章篇幅有限,引用網上的一句話,留給讀者參考:有些人,自己雖然墮落了,卻給自己找一頂高貴的“識時務”帽子,把“茍且”美化為“務實”,把“妥協”解釋為“成熟”,把“沉默”粉飾為“修養”。
這是人性的悲哀,唉,律師隊伍里也不乏如此之輩。這樣的律師多了,出現上面律所主任的“白眼狼”理論,而且還認為自己可以贏得輿論支持的現象,還令人奇怪嗎?
注:本文系微信公號“語人集法”同步原創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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