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人凌晨兩三點鐘才回來,年輕人在那里吵吵鬧鬧,老兩口被吵醒了就睡不著了。”近日,家住瞿塘峽路19號的李大姨就遇到了這樣一件糟心事。去年3月份,鄰居房屋成了民宿,開起了“網約房”。到了旅游旺季,每天不同的客人入住時間不同,有些還發酒瘋,老兩口不堪其擾。多次協商,并沒有效果。記者日前調查了解到,近年來不少民宿開在了居民樓里,鄰里之間常因噪音問題產生糾紛。
隔壁成“網約房” ,老兩口直呼太糟心
“我們這里原本是安靜的居民樓,現在鄰居突然成了民宿。”70多歲的李大姨說,她在這里生活了幾十年,樓里都是鄰居,也很熟悉。但是,這兩年慢慢一些鄰居搬走,便將房屋出租。
他們距離海邊也就100米,一些人就想著在這里開民宿。李大姨說,他們家的臥室緊挨著鄰居的客廳和臥室,再加上隔音比較差。到了晚上,打個電話都能聽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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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關鍵的是,幾點都有人來。”李大姨說,有時候晚上11點,有時候凌晨兩三點鐘。由于是對外公開出租的民宿,各類人群都有。有些人入住以后,非常興奮,在客廳里吵鬧,聲音大到周邊幾戶鄰居都能聽到。
李大姨說,他們年紀大了,睡覺比較早。但是,一被吵醒了就很難睡著。有時候,他們不得不塞著耳朵,或者干脆到沙發上湊合一晚。對于他們老兩口來說,每天晚上都是煎熬。
“各部門也都很重視,但如何處理犯了難。”八大峽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說,他們了解到情況以后,也聯合各部門進行協商。最后,經營方表示可以增加隔音設備,并對旅客進行提示等。
“我們也是只能做好登記,有噪音過去提醒一下。”該小區物業相關負責人王經理表示,這確實增加了他們的工作量。每天的客人都不同,他們只能盡量做好登記。如果對方不聽,他們也沒有約束力。
鄰居不同意,法院判決網約房恢復住宅性質
住宅小區里開網約房,到底需要何資質,鄰居有無拒絕的權利?
據中央廣電總臺中國之聲報道,近日,浙江省寧波市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一業主在浙江省寧波市江北區購買了一套房屋,作為“網約房”使用。同樓鄰居以無證開設民宿、存在噪音擾民等問題為由,將業主起訴到法院。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案件爭議焦點為案涉房屋作為“網約房”使用,是否屬于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是否應征得有利害關系的業主的一致同意。
據中央廣電總臺中國之聲報道,“網約房”和“出租房”到底有何區別?浙江省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劉曉麗介紹,“網約房”與普通出租房的核心區別在于:普通出租房是面向特定承租人的長期居住,人員穩定、影響范圍小;而“網約房”面向不特定公眾,按日計費并提供清潔、物品使用等住宿服務,屬于經營性住宿活動,實質改變房屋用途,構成“住改商”。根據法律規定,“住改商”需經有利害關系業主一致同意,普通房屋租賃則無此強制要求。
最終,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被告業主實質上已改變了房屋的住宅用途,屬于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應該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一致同意。判決其停止對房屋的經營性使用,恢復其住宅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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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可向相關部門投訴
記者就此采訪了山東川佳律師事務所張寶清律師。張律師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條明確規定,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一致同意。判斷所涉房屋是否屬于“住改商”,核心在于房屋使用性質是否從“滿足居住需求”轉變為“提供經營性服務”。通過網絡平臺面向不特定的公眾出租房屋,按日結算費用,該類住宿服務經營與普通房屋租賃存在明顯區別,構成經營性住宿服務,屬于典型的“住改商”行為。需利害關系的業主的一致同意,是住宅改經營性用房的法定前提,“網約房”業態的發展不能突破法律底線和鄰里權益邊界。房屋所有人在利用房產獲取利益時,必須遵守法律規定和小區管理規約,尊重相鄰業主的合法權益,不得擅自改變房屋規劃用途。
“利害關系業主對此情形可以向相關部門舉報,或向法院起訴,要求停止侵權,排除妨礙,保護相鄰關系相鄰權。”張寶清律師表示。
(半島全媒體記者 孫桂東 宋泓睿)
來源:大眾新聞·半島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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