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門窗有質量問題,業主能否以此為由拒交物業費?長治市上黨區的閆某就因這一“心結”,拖欠物業費6000余元,最終被物業公司告上法庭。看似“理所應當”的抗辯,為何得不到法院支持?這起小案,厘清了物業服務的邊界,也劃出了一條依法維權的“跑道”——專有部分質量問題找開發商,公共區域服務責任找物業,二者不可混為一談。
■案情簡介
2019年,長治市上黨區閆某與某公司、村委會簽訂《城中村改造回遷安置房確認協議書》,購得回遷小區房屋兩套。次年,物業公司與小區業主委員會、村委會簽訂物業管理委托協議,開始為整個小區提供物業服務。
自2020年收房入住后,閆某陸續繳納了部分年份的物業相關費用,截至物業起訴時,閆某仍拖欠兩套房屋2022年至2024年間的物業費等合計6000余元。面對物業公司的催繳,閆某提出了明確的抗辯理由:房屋門窗存在質量問題,物業公司應當先解決房屋質量問題再談費用繳納,并表示“什么時候修好門窗什么時候交物業費”。
■法院裁判
上黨區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房屋專有部分的質量問題能否構成拒交物業費的正當理由。
根據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物業公司的主要職責是對物業共有部分、公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和管理,并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安全秩序。房屋專有部分的質量問題與物業服務屬于不同的法律關系,業主應當依據購房合同向開發商主張權利,而不能以此為由拒絕履行交納物業費的義務。
基于上述認定,法院最終判決閆某需向物業公司支付拖欠的物業相關費用。判決書送達后,雙方均未提起上訴。隨后,閆某依照判決交納了大部分欠款,這起持續多年的物業費糾紛得到實質性化解。
■法官說法
這起案件雖小,卻清晰地劃出了一條維權“跑道”。它提醒我們,解決物業糾紛的關鍵在于分清責任、找準路徑。房屋質量問題應依法向開發商主張權利,而享受物業服務則需要履行交費義務。將兩類問題混為一談,往往會使矛盾復雜化。
物業要提升服務質量,規范催收行為,業主也應通過合理渠道維護權益,雙方在法律框架下各盡其責,才能從對抗走向共贏,共建和諧安寧的美好家園。
上黨區法院 楊晉鋒 王玉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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