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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顧
上世紀九十年代,買方(原告)與賣方(被告)經協商簽訂《農村房產買賣協議》,約定將位于北京市某區某村的一處房屋及院落轉讓給買方。協議簽訂后,買方依約支付了全部購房款,賣方亦交付房屋及相應權屬證明文件。此后近三十年間,買方一家實際居住、使用該房產,并對房屋進行多次修繕、維護,村集體亦認可其實際居住人地位,水電氣暖等費用均由買方長期繳納。
然而近年來,因區域規劃及房產價值攀升,賣方以“涉案房產登記在其親屬名下,簽訂買賣合同時本人未取得合法授權,構成無權處分”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農村房產買賣協議》無效,并要求買方返還房屋。被告方堅稱,房產登記權利人與簽約主體不一致,且其親屬從未追認該交易,故合同自始無效。
面對歷史久遠、權屬復雜的糾紛,買方當事人委托澤達律師事務所代理應訴,請求法院確認合同合法有效,維護自身近三十年的居住權益。
案件結果
北京市某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依法作出生效判決:全面采納澤達律師事務所代理意見,確認涉案《農村房產買賣協議》合法有效,駁回被告(賣方)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買賣協議時意思表示真實,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雖然簽約主體并非登記權利人本人,但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確立的“無權處分不影響合同效力”原則,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條精神,出賣人是否對標的物享有處分權,并不影響買賣合同的效力。加之買方已長期善意占有并使用涉案房屋近三十年,賣方多年來從未提出異議,事實上已形成穩定的社會關系和信賴利益。故依法確認合同真實有效,駁回被告全部訴求。
該判決不僅為委托人徹底解決了糾纏多年的產權隱憂,更對農村歷史性房產交易糾紛的裁判提供了標桿性參考,充分彰顯司法維護契約精神、保障誠信交易的價值導向。
澤達分析
一、“無權處分”≠ 合同無效 —— 債權與物權相區分原則
本案核心法律爭點在于:賣方以“無權處分”為由主張合同無效是否成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該條款明確將債權行為(買賣合同)與物權行為(所有權轉移)效力相區分。即便出賣人無權處分,買賣合同本身依然有效,僅所有權能否轉移屬于履行層面問題。《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條亦延續該精神:“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邏輯清晰:無權處分不影響合同效力,而是產生違約責任或履行障礙。本案被告混淆處分權與合同效力,其抗辯缺乏法律根基。
二、實際履行+長期占有使用,強化交易穩定性與信賴保護
涉案房屋買賣發生于上世紀九十年代,彼時農村房屋登記制度并不完善,且買方支付合理對價后即占有使用近三十年,賣方從未主張權利瑕疵。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及禁止反言規則,被告在履行完畢多年后以“登記親屬不知情”為由反悔,嚴重違背交易倫理。司法實踐中,對于歷史遺留的農村房產流轉,只要不違反“一戶一宅”、不損害集體利益且無其他無效事由,法院傾向于維護既成事實。本案原告長期繳納水電、修繕房屋,村基層組織亦予以證明,形成穩定的占有公示狀態。法院據此認定合同效力,既是尊重客觀事實,亦是對善意買受人的實質公平保護。
三、長達三十年未提異議,可構成默示追認
退一步分析,即使認定簽約時無權處分,但賣方及其親屬在長達三十年的時間內,明知房屋被他人占有使用卻從未向買方或有關機關主張權利,根據民法典關于意思表示推定的原理,其不作為行為足以使買方形成“權利無爭議”的合理信賴。司法實踐通常將此種長期沉默視為對交易的事后追認。本案被告突襲式訴請無效,不僅違背誠信,更損害交易安全。澤達律師團隊正是精準抓住“無權處分不影響效力”“歷史交易穩定保護”雙重維度,輔以完整證據鏈(原始協議、付款憑證、長期居住證明、證人證言等),最終獲得法院全面支持。
律師寄語
“法不強人所難,亦不悖誠信之基。” 農村房產交易因歷史政策演變、登記滯后等因素,容易引發權屬爭議。但法律的天平永遠傾向于尊重事實、保護誠信、維護契約精神。本案勝訴再次證明:無權處分簽訂的合同絕非“一定無效”,長期穩定的交易事實、善意履約行為應當得到司法莊嚴保護。
澤達律師事務所始終秉持“專業、精進、擔當”的執業理念,聚焦民商疑難及歷史遺留糾紛,通過精準法律檢索、證據鏈重構與庭審穿透式論證,為當事人爭取最大合法權益。對于歷史久遠的房產買賣、合同效力爭議,切忌自行放棄權利,應當第一時間尋求專業律師幫助,以法定路徑確認合同效力、固化證據優勢。
正義可能步履維艱,但終將抵達每一個堅守誠信的心靈。未來,澤達律師團隊將繼續以精湛的業務能力和高度責任感,為每一位委托人筑牢權益防線,讓法治之光照亮每一個角落。
作者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 趙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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