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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院、最高檢聯合發布《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自5月1日起實施,對民企內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行賄、職務侵占、挪用資金等職務犯罪,分別參照公職人員受賄罪、行賄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標準執行,為史上最嚴的追責力度。
這個消息一出,網絡炸開了鍋!當下大型民企、上市公司利益鏈條復雜,供應商、合作方、服務商等關系交織緊密,部分崗位長期存在人情往來、利益勾兌空間,過去企業有些“灰色操作”,一旦被發現追責,大不了辭退了事,如今直接觸碰刑法紅線,違法成本陡增,不少職業經理人不淡定了,甚至徹底坐不住了!誰也不敢再心存僥幸!
1.采購崗:受賄罪
大家都知道,一家民營企業,哪個崗位最有機會和可能受賄,無疑是供應鏈或采購人員,因為他們手握供應商選擇、定價、續約等權力,一般都由老板的家人親戚等親信擔任。即使這樣,很多時候還是難擋利益誘惑,最多是“肥水不流外人田”而已。
原來供應商通過禮品回扣、人情消費等方式拉攏腐蝕采購人員,如金額不算大,沒有產生重大影響,企業也就睜一只眼閉一只眼,即使報案處罰也輕,甚至不了了之。但是,現在受賄只要超過3萬元就可判刑,數額特別巨大最高可判無期徒刑,誰還敢再踩紅線?
2.公關崗:行賄罪
企業經營離不開良好的公共關系。這類崗位人員常年與客戶、第三方機構、政府部門、媒體等打交道,無論是項目推進、資質辦理,還是危機公關、資源對接,過去常靠“人情公關”打通環節,難免向相關人員輸送利益,被稱為行業“潛規則”。
現在新規之下,無論是現金饋贈、禮品賄賂,還是變相利益輸送,都可能構成刑事犯罪。比如,以往的客情維護,踏錯一步,就很可能有牢獄之災。誰還心甘情愿“拿著賣白菜的錢,操著賣白粉的心”,想法設法為企業排憂解難、鏟事消災?
3.銷售崗:職務侵占罪
銷售直接面對客戶,掌管回款任務,是職務侵占的高發地帶。有的銷售人員侵占客戶貨款、虛報銷售費用、套取市場推廣資金,截留回款,甚至還通過內外勾結,低價售賣產品、侵占企業利潤。很多時候,只有他們想不到,沒有什么不敢做。
過去,上述行為多被企業按違規處理,追回款項后辭退了事,如今金額在3萬以上,就會面臨刑事處罰,數額特別巨大,最高可判無期徒刑。這對于民企內部侵占企業資產行為,無疑是最嚴厲打擊,導致銷售崗的違規操作空間將被全面壓縮。
4.財務崗:挪用資金罪
財務崗掌握企業資金流向,包括報銷、付款、資金調撥等工作,是挪用資金罪的核心涉事崗位。有些財務人員,私自挪用企業資金用于個人消費、投資周轉、借貸牟利,甚至是違規調撥資金、做假賬掩蓋資金缺口,真的是利欲熏心而膽大妄為!
新規將挪用資金對標挪用公款罪量刑,無論挪用時間長短、是否歸還,達到法定數額即構成犯罪,即便后續補回資金,也無法免除刑事責任。以后,財務崗會失去靈活操作空間,每一筆資金流動都將被嚴格監管,稍有不慎便會觸犯刑法。
在民企內部,不少職務犯罪都交叉交織在一起,有的是一崗多風險,有的是一種風險涉及多領域多崗位,但不管崗位還是風險,高管肯定最不淡定,因為他們都有可能涉及,很難幸免。以后,他們當中或許有不少人把錢掙足了就準備安淡下來躺平,不值得再像以前那樣,一不小心把自己送進去,這一點都不劃算,但愿整個社會朝著更加合規合法的方向變得越來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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