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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1. 應以爭議條款文義解釋為基礎,結合合同整體、行業(yè)慣例、公平原則進行價值衡量。合同對特殊風險(如桉樹風災)設置特別賠償標準的,說明其對易受損林木有所考量;一年生幼竹同屬易因風災受損的林木,應參照類似標準確定賠償金額。
2. 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上限為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即使政策性森林保險具有政府補貼屬性,仍應適用《保險法》第55條,防止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獲利,兼顧商業(yè)保險公司正常盈利訴求。
3. 在鑒定不能的情況下,可參照財政部《中央財政農(nóng)業(yè)保險保費補貼管理辦法》關于“保險金額原則上為林木損失后再植成本“的規(guī)定,結合保險標的萌芽生長特性、撫育管理成本及與其他樹種經(jīng)濟價值的比照,合理確定賠償標準。
4. 合同未約定一年生幼竹賠償標準,保險公司主張按其他用材林10%計算(102元/畝)依據(jù)不足;一審參照桉樹風災損失限額(408元/畝)計算賠償15708元,二審認為該標準更符合損失補償原則及合同價值衡量原則,維持原判。
【基本案情】
某市2018—2020年森林綜合保險承保機構經(jīng)政府公開招投標,確定某財保公司南平市分公司中標,相關森林綜合保險合同一年一簽。 坐落于政和縣甲鎮(zhèn)乙村丙山場的77畝毛竹林所有權歸吳某甲。 2019年5月20日, 某財保公司政和支公司與某林業(yè)站續(xù)簽《商品林綜合保險協(xié)議》約定,一、保險標的:政和縣甲鎮(zhèn)乙村境內(nèi)商品林。二、被保險人:林木所有權者……四、保險責任:在保險期間內(nèi),發(fā)生森林火災、林業(yè)有害生物、雨災、風災等,造成的保險林木受害損失,保險公司按照本協(xié)議的賠償標準負責賠償。五、保險金額:每畝1020元…… 七、…… 2.受災面積>100畝,免賠10畝,賠償金額=每畝保險金額×(受害面積-免賠面積)× 損失率…… 4.桉樹風災損失,每畝賠款限額408元,桉樹其他損失仍按1020元/畝標準賠償;5.損失率按照相關主管部門制定的受災損失認定標準確定。
2020年5月10日,乙村發(fā)生風災。經(jīng)某財保公司政和支公司組織對事故現(xiàn)場進行查勘,確定受災山場的林班,以及xx 地當年毛竹的幼竹受損情況,按面積3275畝計算,毛竹受損率50%,即當年竹與成年異齡竹的占比均為50%,其中幼竹受損情況按100%計算,受災的毛竹林幼竹已全部折損,面積為1637畝。2021年5月13日,某林業(yè)站出具權屬證明,對上述查勘情況予以確認。2020年6月19日,某財保公司政和支公司作出《森林保險定損及賠償公示表》并予以公示,認定核損比例為50%(核損畝數(shù)/投保畝數(shù)),損失率為100%。本案吳某甲的77畝毛竹林在某財保公司政和支公司此次查勘定損的范圍內(nèi)。依據(jù)上述公示表認定核損比例, 吳某甲的核損畝數(shù)為361.5畝(743×50%-10)一年生幼竹全損。某財保公司政和支公司在乙村對該村的竹林受災面積1637.5畝、賠款166005元等情況進行公示。吳某甲對被保險人和賠付標準等均提出異議。
【案件焦點】
用于計算某財保公司政和支公司應支付保險理賠款的每畝賠償金額應如何
確定。
【關聯(lián)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三款
【典型意義】
1. 在合同約定不明時,人民法院應以文義解釋為基礎,結合整體解釋、合同目的、交易習慣及公平原則進行價值衡量。本案中,合同對桉樹風災設置特別賠償標準,說明其對極易受損的特殊風險有所考量;一年生幼竹同屬易因風災受損的林木,參照該標準確定賠償金額,更符合當事人訂立合同時的真實意思。
2. 政策性森林保險雖具政府補貼屬性,但承保機構為商業(yè)保險公司,應適用《保險法》第55條確定的損失補償原則,以保險標的實際價值為賠償上限。這既能防止被保險人不當?shù)美帜鼙苊獬~賠償削弱保險公司供給意愿,兼顧林業(yè)經(jīng)營者獲賠權與保險公司正常盈利訴求,符合政府推動政策性森林保險業(yè)務的初衷。
3. 在鑒定不能的情況下,可參照財政部《中央財政農(nóng)業(yè)保險保費補貼管理辦法》關于“保險金額原則上為林木損失后再植成本“的規(guī)定,結合保險標的生長特性、撫育成本及與其他樹種經(jīng)濟價值的比照,合理確定賠償標準。本案參照桉樹風災損失限額確定一年生幼竹的賠償標準,為森林保險市場可持續(xù)發(fā)展提供了實踐樣本。
【裁判結果】
一審判決如下:某財保公司政和支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吳某甲保險理賠款人民幣15708元。
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
【案例來源】
福建省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閩07民終【】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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