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多平臺間相互合作,推出VIP聯合會員的商業模式。某些商家嗅到其中“商機”,拆分各項會員權益,并以低價售賣單項會員綁定權益。一些消費者購買后不久即發現賬號被封禁,于是紛紛向平臺反饋后平臺認為自身權益受到侵害……近日,松江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
樂某公司是“網某云”數字音樂平臺的運營者,要收聽部分歌曲或享受高品質音源,需購買成為網某云“黑膠會員”。樂某公司搭建起“黑膠會員”付費體系,包括年度、季度、月度會員等。樂某公司與淘某網合作,將其“黑膠年度會員”權益納入淘某網“88VIP”的附屬綁定權益。根據88VIP會員權益規則顯示,88VIP會員附贈的網某云音樂黑膠會員權益不允許以任何方式轉讓或轉移。網某云黑膠會員《服務協議》也明確,不允許通過不正當方式或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獲得付費會員服務,否則會受到平臺的封號、凍結處罰。經消費者投訴反映,某網絡科技公司在某電商平臺開設網店,以遠遠低于網某云官方黑膠年度會員的價格售賣“88VIP會員”中的網某云黑膠年度會員綁定權益,消費者在使用后不久,賬號即被封禁。
樂某公司認為,某網絡科技公司低價出售“88VIP會員”中網某云音樂黑膠年度會員綁定權益,構成不正當競爭,故訴至松江法院,請求判令某網絡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并賠償樂某公司經濟損失。某科技公司辯稱,其從某二手平臺收購他人閑置未綁定的相關會員權益后,再進行轉售,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經松江法院主持調解,當事人自愿達成調解協議,某網絡科技公司自愿停止被訴銷售行為,并賠償了樂某公司經濟損失。該調解協議已生效。
松江人民法院商事審判庭法官張凌辰表示,聯合會員、付費會員已成為數字經濟時代常見的商業模式。平臺投入大量成本搭建會員體系、制定服務規則,以此維系經營與用戶服務。擅自拆分、轉賣聯合會員中的單項權益并牟利,看似是“會員二手交易”,實則違背誠信原則與商業道德,既損害平臺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也損害了消費者的權益,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構成不正當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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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臺會員是經營者投入技術、資金、運營成本形成的競爭資源與經營成果。服務協議明確約定“會員權益僅限本人使用、不得轉讓或轉售”,是平臺維護定價體系、服務質量、賬號安全與商業模式的合理規則,對用戶與經營者均具約束力。本案中,88VIP附贈的網某云黑膠會員屬綁定權益,并非獨立可自由處分的商品。樂某公司對該部分會員權益享有合法經營利益與競爭利益,受《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
某網絡科技公司作為互聯網經營者,明知會員服務協議的規則,仍批量收集、拆分、低價轉賣,系直接利用他人經營成果牟利,主觀上具有“搭便車”的故意,違反誠信與商業道德。并且,某網絡科技公司以遠低于官方價銷售,直接吸引原本可能在官方渠道購買會員的消費者,減少平臺會員收入與用戶流量。擾亂了官方定價體系與聯合會員生態,妨礙平臺提供正常的網絡服務,增加了平臺管理的成本。該行為具有不正當性,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所規制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會員條款并非擺設,規則應當仔細閱讀。消費者貪圖一時便宜,購買的“低價會員”存在權利瑕疵,隨時面臨被封號、凍結的風險。不僅會員權益無法保障,購買“低價會員”的錢款可能也難以追回,面臨事后維權困境。因此,消費者在購買和使用各種VIP會員權益時,應當嚴格遵守和平臺之間的協議,從官方渠道購買、獲取會員資格,避免自身權益無法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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